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伊川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商务工作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商务、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财政、税务、人行、市场监管、发改、统计、科工、住建、审计、自然资源、人社、金融工作服务、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管理监督及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下设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日常协调工作。
第三条 县外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企业,并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缴纳税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并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含已入驻我县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我县,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具有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能力,在我县每年度缴纳税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迁出伊川、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总部企业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入驻前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伊川县支行负责对企业入驻前征信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非税收入是否属于乱收费、乱罚款进行审核。
总部企业在我县新办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代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方面
1.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使用县域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可为其提供30%的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分年中、年底两次发放,物业费、电费等由入驻企业承担。入驻企业一年内若没有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税(费)款,根据相关政策,将劝其主动搬离。
(二)经济贡献奖励
2.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的新增贡献(以企业注册时间为考核基数),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给予分档奖励扶持,具体如下: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4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6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8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由县域内现有企业发展成企业总部的,经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新增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扶持资金应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市场开拓、转型升级、企业发展等支出。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由县本级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县本级负责扶持;由乡镇(街道)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乡镇(街道)负责扶持。
(三)金融服务方面
3.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总部机构金融需求,参照国际惯例,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个性化金融服务。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企业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贷款贴息。
4.企业上市奖励:根据《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强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2022〕18号)文件要求,县域内总部企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完成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挂牌上市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申请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县域内总部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25万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15万奖励,对经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在四板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外地(伊川县域之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5.绿色通道机制:统筹协调总部企业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总部企业遇到的难题。
(四)人才激励方面
6.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驻伊川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简称“企业高管”)享受企业高管待遇,在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五)产业发展方面
7.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符合我县产业要求)迁入我县的,可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落户,并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新成立或迁入我县的建筑业企业实际经营地在伊川,且在县域外拥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在县域外常年承揽工程在我县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确需购地自建总部基地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在我县净入库县级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重大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国内500强、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在总部机构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经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综合考虑实际经济贡献等因素,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扶持政策申报: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采取联合会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形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或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商务部门负责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审批;科工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入驻情况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工商注册情况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规划、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对企业购房、租房情况进行审核;统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统计核算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非税收入认定及扶持资金复核、拨付;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对总部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按月兑现,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履行审核程序后,于收入入库的次月20号前予以拨付。
第十条 企业扶持资金核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未依法依规经营、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追回所得扶持资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企业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所得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
(二)经复查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或减少注册资金的;
(四)有涉税违法行为,或违规将税收转移到外地的;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失信记录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第十四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法人违法、经济犯罪等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 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问题未整改、影响未消除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扶持资金。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两年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来源:伊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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