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城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06-26 17:00:01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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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目前,我县工业厂房存在生产厂房供不应求问题。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实现“空间上再造一个园区”,制定本《办法》规范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整合现有厂房资源。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工业园区厂房租赁管理,整合现有厂房资源,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园区产业集聚。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入园企业行为。

三、工作进展

2023年3月27日经县政府专题会会议审议,并向连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多个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目前,我司已按各部门提出的征求意见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连城县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其所拥有和管理用于租赁的其他工业用房(包括厂房、办公楼、宿舍)。厂房仅用于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用途,附属用房用于辅助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应符合县招商引资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条件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连城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环评规划要求。

2.入驻企业必须是在连城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连城县依法纳税,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入驻程序:

1.入驻企业与连城县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投资合同书》后领取并填写《连城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厂房租赁申请表》,申请表要写明厂房的具体需求(如面积、位置、层高、层数及配套办公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等),申请事项依次由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县投促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2.入驻企业与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签订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用的临时《厂房租赁合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入驻企业必须提交由公安赋予的标准二维码门牌并填报《福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表》。

3.入驻企业在办理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3天内,持临时的《厂房租赁合同》到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合同》。

(四)租赁价格: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连城工业园区已经入驻的企业厂房租金标准保持不变,按原合同执行;从2021年10月10日起入驻的企业,入驻原有的厂房(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9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入驻新建的标准化厂房(2021年1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标准化厂房)第一层租赁价格为10元每月每平方米,第二层(含)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工业园区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为8元每月每平方米,生活区宿舍租赁价格为5元每月每平方米。

(五)租赁期限:工业厂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4年,租约到期原厂房租赁者有优先承租权。如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企业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同意后,双方就续租的租期、租金、权责等事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租金使用:

1.对享受租金先收后补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厂房权属的国有企业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县财政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文件向入驻企业兑现租金优惠政策。

2.对不享受租金先收后补政策的入驻企业收取的租金,全部由出租方收取,用于厂房、办公楼及宿舍等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注意事项

1.厂房租赁期间,入驻企业将厂房转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园区非准入项目的予以无条件收回,企业连续停产半年的予以无条件收回厂房。

2.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2022〕74号)同时废止。

七、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琳

联系电话:0597—8933752

联系邮箱:fjlcgm@163.com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其他方式)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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