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2023-05-31 16:00:28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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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地资质建筑企业入驻河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结合我市当前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地建筑企业变更注册地入驻河池或新登记注册总部在河池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二、入驻企业的所有手续,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全程负责代办,代办费用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负责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

三、对在试验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完成一定的产值、税收或作出经济贡献的前提下,入驻企业总部基地落户按照河池市现有政策享受总部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四、对于拟计划上市的入驻企业(即正在进行股份改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从变更注册地之日或新设企业注册之日起到上市期间,根据企业对河池的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对地方本级税收收入贡献值;享受时间未够五年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五、注册地在河池的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退出的,缴纳的所得税河池留成部分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六、入驻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薪金、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河池留成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七、入驻企业上缴税费后,每季度末可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有关奖励,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时送交财政部门审核,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兑付。

八、入驻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指已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或已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上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入驻后河池市人民政府为其提供一定面积且具备办公条件的办公场地(产权归河池市人民政府所有),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企业撤离河池后,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

九、入驻企业完税过程确需指导或代办的,可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指派第三方予以指导或代办,费用由政府承担。

十、“河池市积极探索建立劳务协作机制,支持入驻企业用工。根据入驻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加大线上线下就业公共服务频次,增强服务企业用工的精准性,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建立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机制,推行“金牌就业管家”模式, 构建多部门构成的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用工、技能培训、劳动权益保障等“一站式”便捷服务。”

十一、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十二、本政策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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