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1.新引进的批发零售类总部经济项目须在迎江区注册(有安庆市以外股东)、在地统计、属地纳税,存续期不少于3年。
2.新引进的批发类总部经济项目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销售额年增长率达到15%(含)以上的(不含大宗贸易);新引进的零售类总部经济项目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年增长率达到15%(含)以上的。
二、主要内容
3.经济贡献奖励:
(1)商贸批发企业单个完整年度内,销售额达1亿元且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达到目标后结算。
(2)商贸零售企业单个完整年度内,零售额达1亿元且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达到目标后结算。
(3)经济贡献奖励原则上按季度兑现。
4.连锁企业拓店补贴:支持商贸企业在全市及市外开设连锁店,零售额达1亿元后,给予每新增1家门店(该门店零售额需纳入迎江区统计)最高不超过0.5万元装修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融资担保:对当年新引进的批发零售类总部经济项目,原则上予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入,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6.资金周转:对当年新引进的批发零售类总部经济项目,原则上给予银行贷款到期10日内“转贷应急资金”周转,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占用费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
7.“一事一议”: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批发零售类总部经济项目企业,即单个完整年度内,企业纳税总额超过500万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本导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6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本导则正式发布之日前,已通过相关会议研究的项目,根据当时会议研究结果给予政策。
来源:安庆市迎江区招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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