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从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截至上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拥有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至少1家在区外),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属于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一)工业及建筑业:
1.工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
2.建筑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
(二)服务业:
1.批发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零售业、居民服务、娱乐、文化、体育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经营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三)农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三条 落户奖
对扶持期内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申报时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2%奖励作为发展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及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支持:
一、存量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落户当年按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达不到同比增长5%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存量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于被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后,首次入围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入围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被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高管高技能人才奖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监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指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年度工资总额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个人对本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90%给予奖励。
经认定对本区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在该企业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才,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一、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合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租金总额。
二、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本条所指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仓库、车库、厂房、住宿、文娱等配套用房。如在36个月补贴期限内改变办公用途或出(转)租出售,须退回已经获得的补贴资金。同时符合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两种情形的,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总部企业最高500万元上市奖励:
一、境内直接上市的区内总部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个阶段的,可同时申请,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境外直接上市的区内总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
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以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总部企业购置区内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产品和服务(水、电、热、气等通用基础性产品和服务除外),上一年度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经营的,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一事一议”奖励
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可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第十条 附则
一、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如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将责令退回获得奖励,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取消区总部企业认定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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