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2023-03-31 15:00:26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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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建立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由区管委会召集,区发展和财政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区社会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陆丰税务局华侨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服务、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管委会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优惠政策实施后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注册的企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第五条 总部经济认定条件

本优惠政策所称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且不改变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的纳税义务。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在国内外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2.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3家。“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总部企业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3.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年度在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咨询信息传输服务业、金融业、教育卫生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物流业,批发零售业;商业综合体、连锁经营、品牌直销(专卖)等消费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产业基金、线上教育等新型业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800万元。

(3)文旅康养企业总部:文化艺术、文化创意、文化休闲娱乐、旅游及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旅游配套服务业及健康养生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600万元。

(4)现代农牧渔业企业总部(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600万元。

(5)建筑业企业总部: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发生相应业务。按不同类型,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业除外):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200万元。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8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我区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A股即沪市A股、深市A股,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

2.我区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我区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区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3.我区企业上年度被评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服务业行业细分前5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

第六条 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一)经营奖励。对于新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从认定当年度算起,按企业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奖励,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 3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70%奖励。涉及预缴税种按年度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二)办公用房补助。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购办公用房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三)领军企业奖励。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政策实施期内的不同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四)决策层人员奖励。总部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我区缴纳的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暂定3年,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等隶属关系有关材料;

3.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明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4.跨国公司投资地区总部(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办法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上述第1、2款材料。

(二)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另须提供购置办公用房的合同或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3.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区经济促进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第九条 总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支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若企业还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同时享受,但其他优惠政策中出现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一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总额度。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纳入本优惠政策范畴。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总部企业办理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相关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并积极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做好后期跟踪监测,发现减资、外迁、注销等情况应及时报本级投资促进部门。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总部经济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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