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升托克托县总部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呼政发〔2022〕2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呼政发〔2022〕25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托克托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托克托县新注册登记,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本县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条件和额度。
新引进我县的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参照上一年度对我县经济贡献予以扶持奖励,每年扶持奖励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对我县的实际贡献。
(一)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及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资金扶持奖励,给予托克托县总部经济扶持。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在托克托县内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或租赁办公场所,吸引人才。
(二)在我县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对在我县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总部大楼办公场地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我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三)对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我县的总部企业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质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治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对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配套项目,根据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一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对上市企业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迁入我县的上市企业总部,由县本级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我县首发上市企业,在上市筹备过程中,分阶段给予资金奖补,奖补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上市后,积极协助企业争取自治区上市补助资金。分阶段奖补如下:企业完成自治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补200万元;企业经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再奖补20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再奖补10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七)经营业绩贡献奖励。鼓励新入住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托克托县扩大经营、提升业绩,并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贡献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部经济企业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或税收收入1000万元以下),奖励额度为该企业对托克托县地方经济贡献的75%;总部经济企业年度总收入在1-5亿元的(或税收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额度为该企业对托克托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0%;总部经济企业年度总收入在5-10亿元的(或税收收入3000万元-1亿元),奖励额度为该企业对托克托县地方经济贡献的85%;总部经济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额度为该企业对托克托县地方经济贡献的95%。
三、若国家、自治区、市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上述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依法进行调整。
四、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2—3。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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