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2023-01-13 16:00:21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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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助企纾困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支撑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墨江县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墨江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市级注册、经营地点在墨江县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并在墨江县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及规上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工业

1.升规培育奖励

(1)新建达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入统的新建达规企业,入统后次月奖励8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正增长的,奖励12万元。

(2)小升规企业(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由规模以下升入规模以上且未享受过该奖励的工业法人单位,入统后次月奖励7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总产值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

2.扩销促产奖励。入统后实现工业总产值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年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扩销促产奖励;实现工业总产值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年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扩销促产奖励;每户企业年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运行监测奖励。在库的统计联网直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每年奖励1万元。

(二)服务业

1.达限培育奖励

(1)批发业

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6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9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

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由限额以下升为限额以上且未享受过该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5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7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

(2)零售业

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5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7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

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由限额以下升为限额以上且未享受过该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4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5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6万元。

(3)住宿和餐饮业

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4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5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6万元。

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由限额以下升为限额以上且未享受过该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2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3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5万元。

(4)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①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5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7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

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且未享受过该项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4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5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6万元。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①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5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7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

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且未享受过该项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4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5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6万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

①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月度入统的,入统后次月奖励6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9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

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且未享受过该项奖励的,入统后次月奖励5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7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奖励8万元。

2.稳增长促消费奖励

(1)月度入统且在库满1年的批零业年度销售额、住餐业年度营业额、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在5%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3万元;增幅在10%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5万元;增幅在15%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10万元。

(2)年度入统的批零业年度销售额、住餐业年度营业额、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在5%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3万元;增幅在10%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5万元;增幅在15%及以上的企业(个体),奖励10万元。

3.运行监测奖励

在库的统计联网直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规上服务业企业(个体),每户、每年奖励1万元。

(三)建筑业

1.建筑业企业注册奖。当年新注册为乙级(原二、三级)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企业和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新注册为甲级(原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企业和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专项奖。企业资质甲级(原一级)升为综合级(原特级)的奖励50万元,乙级(原二、三级)升为甲级(原一级)的奖励30万元。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3万元。

4.鼓励企业对外开拓市场。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6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企业申报。工业、服务业企业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建筑业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统计报表及统计台账等相关材料。

(二)部门受理。工业、服务业企业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建筑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

(三)审核审批。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组织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奖励兑现。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情况及时兑现奖励。

四、不予奖励范围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

(二)当年有严重不良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申报期3年内发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责任追究

凡因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分别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抓大壮小扶微”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墨政办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

来源: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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