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人力资源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2-07-16 10:10:28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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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力资源向我县集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带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跻身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储备”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人才来沙回沙发展

1.发放交通补贴。来沙及回沙人员初次在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发放生活补贴。对县城区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研究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工作满1年后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对县内“四上”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本地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每年给予4000元的生活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对县内“四上”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专科生,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6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发放实习实训补贴。对在县内“四上”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实习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按照30元/天·人的标准计发补贴;满1个月的,按照1000元/月·人的标准计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发放就业补贴。对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招录的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急需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县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度的2/3给予补贴;在县内中小微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发放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县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优先申报5-50万元/户的扶持资金;对返乡5年内的返乡创业人员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7.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县内通过自主或合伙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城乡劳动者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除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外),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15%及以上的(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8%及以上),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沙洋支行)

8.提供就业服务指导。对有意愿在县内就业的外来人口、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为每人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职业培训机会、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指导。(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支持市场主体落户县城区

9.支持入驻产业园区。对新入驻沙洋服装产业园、绿色食品产业园、水晶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市场主体,3年内以不高于财务成本标准,收取厂房及办公场地租金;对购买园区厂房及办公场地的市场主体,在购置款项中抵扣当年租赁该厂房和办公场地的租金。新入驻沙洋德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场主体,符合入孵条件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减免第一年的厂房、办公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单个主体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二、三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

10.支持入驻核心商圈。对新入驻金水湾、五一路核心商圈的市场主体,租用国有经营场所的,减免年房租总额的30%及水电和城市占道费用。从事夜市地摊经济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从第4个月起给予每户每月200元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沙洋镇)

11.支持提升商圈品质。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面积达30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且成功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在沙洋城区开设首店(超市、餐饮、娱乐行业除外)、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成功申报限上商贸企业、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营业面积,按照30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投资方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大中型酒店,且成功申报限上商贸企业的,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在沙实际投资总额达3亿元以上的重特大商贸流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12.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引导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大型商贸等行业的县城区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支持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顺利实现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对成功转型的,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13.发放商铺购置补贴。在县城区(摩尔城除外)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成交额的3%给予购房补贴。此政策于2023年3月31截止。(责任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储备培养人力资源

14.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县内“四上”企业给予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企业按照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5.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县内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县城区企业新吸纳脱贫人口或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局、县科经局)

16.发放劳动力引进奖补资金。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和职业院校以及经纪人为本地企业引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一般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分别按照500元/人、4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7.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县内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县城区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8.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新招录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现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实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培训院校),按照不低于5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19.放开落户条件。凡在县城区居住、就业、创业及其他有意愿迁入的县城区外居民,可在县城区“零门槛”落户。以“互联网+”创新服务,实现省内及周边省份跨省户口迁移一次性办理。未落户的常住人口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者享有中心城区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20.保障进城农民权益。农民进城后,保留其在农村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进城农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参考市场价处置。(责任单位:县经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投集团、各镇、滨江新区)

21.强化住房保障。发放购房补贴。对毕业5年内,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本县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在县城区首次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分别按照每户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对其他人员在县城区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依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首套房300元/平方米、非首套房200元/平方米,分成买卖合同备案、房屋装修两个阶段补贴到位。此政策于2023年3月31截止。(责任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县城区试点住房公积金“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沙购房贷款业务。(责任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沙洋办事处)放宽公租房申请条件。凡在县城区就业且无住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公租房。对到县城区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一套公租房,第2-3年减半收取房租。对到县城区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免费提供一套公租房。(责任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县人社局)

22.提升教育保障水平。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就业、创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子女入学,确保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享有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等义务教育入学权利。简化入学、转学程序,符合入学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入学手续;就读期间,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转学申请的,允许转学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学手续。鼓励外地高校、职业学校在沙设立分校,或者新建高校、职业学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23.提升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就医便利程度。对县内“四上”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沙洋籍或取得沙洋居住证的孕妇,政策内怀孕二孩及以上的,在县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唐氏筛查和三维大排畸检查,按照350元/人予以一次性补贴。沙洋籍或取得沙洋居住证的产妇,在县内住院分娩的,按照一孩500元、二孩1000元、三孩及以上20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确保来沙人员连续参保,并在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优生优育健康检查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城区居民平等服务。全面推行异地就医备案承诺制,方便基本医保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24.强化社会保障。在县内800户或2000人以上的大型小区新建母婴室的开发商,按照2000元/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县内新建托育机构并完成登记备案的投资主体,依据托育机构建筑面积,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沙洋籍或取得沙洋居住证的人员,其幼儿入县内托育机构的,依据二孩及以上人数,按照600元/人·年给予补贴;其幼儿就读县内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依据二孩及以上人数,每学期按照保育费的1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产假、护理假和生育津贴等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可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视同出勤。对外来人员养老,享有与城区居民平等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外来落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财政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同一市场主体或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多项政策叠加享受的原则予以兑现。相关部门要制定各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奖励标准和资金渠道,抓好政策的兑现落实。

本政策措施由各类政策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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