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24 14:30:13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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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规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园区。

第三条  根据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为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通过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拓展服务空间和功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要坚持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统筹考虑“一区两群”人力资源服务业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它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准认定、发展指导、绩效评估等综合管理。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定及管理遵循“严进、严管、差退”原则。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按年制定运营指导目标,按年开展绩效评估,促进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切实发挥作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在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积极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社会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探索建设“线上产业园”,拓展产业园区覆盖范围。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出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或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园区建设方案完整,规划科学,投资主体明确,物理形态相对集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园区基础设施完备,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配套服务;

(四)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机制健全,设有议事协调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五)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入驻机构数量不低于20家,运营首年人力资源服务营收累计不低于5亿元;

(六)吸纳就业平台作用明显,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累计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流动不少于20万人次;

(七)积极发挥促进人才有序流动作用,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累计帮助优秀紧缺人才流动不少于2000人次。

对渝东北、渝东南地区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当放宽相关条件要求。对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要求。

第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园区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平台体系、实际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三)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拟建园区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函件和《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审批表》;

(二)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或规划;

(三)园区发展规划、土地使用批件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运营管理等材料;

(四)园区拟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及各机构相关证照复印件。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核拨到位,每年拨付标准以认定首年150万元、次年100万元、第三年50万元为基准,根据园区建设运营及绩效评估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入驻企业房屋租金、装修、物管、租用公共场地或设施、园区运行管理等方面。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应当加大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政策扶持,配套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项目补助等方式,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年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发展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机制,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园区管理制度,按月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园区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设立日常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等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交流产业园建设发展经验,推进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共建共享协同发展。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强与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之间的协作联动。鼓励联盟成员单位轮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发展论坛、产品交易会等活动。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制定绩效评估指标、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内容

(一)经济发展情况。主要评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企业发展现状、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作用发挥情况。主要评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入驻企业价值导向、促进就业及人才引进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运营管理水平。主要评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一)园区自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本办法,定期开展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区县初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自评材料及初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组织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四)公布结果。绩效评估结果经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自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运营管理情况文字报告。具体内容可参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绩效评估得分表》内指标说明;

(二)《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绩效评估得分表》;

(三)园区入驻企业名录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营收、纳税证明,专利证书,获奖证明等与评估指标得分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方法

绩效评估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总分为100分。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不超过参加绩效评估园区总数的30%确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人力社保局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并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对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人力社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应划拨的补助资金。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授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符合其他扶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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