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修订)

2021-08-06 13:50:45 园区规划方案

1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清远高新区产业(重点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企业投资奖励。对我区入园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并且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工业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3‰、5‰、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企业贡献奖励。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区内年度实际纳税额(扣除各项退税部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企业对其区级分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对其区级分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两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

第三条 上市企业扶持。对当年度内高新区内新增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企业,下同)及从外市整体转移至我区落地投产的上市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自企业在我区上市(或上市企业整体转移至我区投产)当年起,对该上市企业近3年在我区的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两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下同〕,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小升规企业奖励。年度内首次由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的辖内企业,在获得省、市级有关政策的补助后,高新区再给予5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五条 转移企业落户扶持。扶持对象为我区引进、签订供地协议的工业企业。在企业筹建期间,如需租赁厂房进行临时性过渡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租赁生产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年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在2年内按照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我区无可自主支配办公用房的,在企业筹建期间,区按照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场所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外贸出口奖励。促进全区外贸出口稳步增长,激发外贸出口发展的内在活力。对我区外贸出口工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适用有效期内年度实际出口金额达到4亿元人民币以上6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亿元人民币以上8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8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分别按1‰、2‰、3‰的比例给予出口工业企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促进外商投资叠加奖励。获得省、市级外资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的项目,高新区根据资助金额的20%比例给予配套,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自2020年起,获得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并通过完工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对获得该专项资金事后奖补资助的,根据资助金额的40%比例给予配套,单个技改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转型升级奖励。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等目标,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互联网制造等进行转型升级,自2020年起,获得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并通过完工评价,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对获得该专项资金事后奖补资助的,根据资助金额的50%比例给予配套,单个技改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80万元。本条与第八条不能同时申报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条 企业技术改造贡献奖。自2020年起,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并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按照区级税收分成增量部分的40%进行补助〔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两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本条与第二条不能同时申报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附则:

1.对符合第一至第五条的企业(或项目),区成立专责工作小组,提供专属服务,为企业(或项目)提供协调解决土地、环评、消防、通水通电、规划报建及政务、商务、税务、法务、融资等便捷高效服务。

2.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相同类型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资助、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4.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政策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3.本政策由区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21年 1月1 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园区规划方案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3682461355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