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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慈政办发〔2014〕177号),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行为,促进电子商务集聚,推动慈溪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慈溪市商务局发布《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近日,根据《管理办法》精神,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市商务局组织考核认定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现将2019年度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考核认定结果公示如下:
AA级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区:慈溪驿淘互联网产业园、周巷电子商务产业园;
A级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区:观海卫E+E电子商务产业园。
《管理办法》指出,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认定条件
(一)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要求
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拥有明确的运营管理主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边界,运营管理主体在慈溪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集聚区得到所在区域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
(二)电子商务集聚区规划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的规划建设原则符合《慈溪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中明确的空间布局总体要求。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可以是新规划建设的园区、专业楼宇,也可以是经电子商务配套改造的新建商业写字楼,或是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闲置楼宇、老旧产业园区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改建的电商载体。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及服务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应设立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设公共服务窗口并开展各项针对企业的咨询、人才、金融、统计等公共服务;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须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具备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实际经营面积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实际经营面积须达4000平方米以上且已正式投入使用。实际经营面积认定以经营场所房产证为参考。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须占集聚区总面积的70%以上,其余面积用房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配套。
3、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注面积为准,运营管理主体要做好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的签订、汇总工作。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入驻企业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须配备专用的电商团队。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须占所有入驻企业数量的60%以上。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网上销售总额要求
1、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内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年网上销售总额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跨境类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该指标减半考量。
2、电子商务园区、专业楼宇网上销售总额认定以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或其分支机构销售统计报表为准。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必须纳入国家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统计。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交易额视同集聚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对于申报认定年度尚未及时纳入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认定的网上销售额作为认定依据。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集聚区的请示及工作方案;
(二)慈溪市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规划;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
(五)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汇总表(附件2);
(七)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八)电子商务集聚区物业产权证明,如集聚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制度文件;
(十)申报承诺书(附件4);
(十一)反映电子商务集聚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对照上述资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镇(街道)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组织考评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依据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附件5)对入驻集聚区企业进行核准,并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集聚区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慈溪市电子商务园区”、“慈溪市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牌匾。
来源:慈溪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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