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细则

2018-04-03 17:35:18 特色小镇规划

第六条 创建规划

(一)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由创建主体单位组织或委托开展编制,报市特色小镇办组织评审、修改完善后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市特色小镇办备案。

(二)创建规划应与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规划做好衔接,并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推进特色小镇规划的“多规合一”,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三)特色小镇创建规划体系为“1+X”,其中“1”为特色小镇创建规划,“X”为若干专题研究,其中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专题为必选专题。创建规划是指导小镇开展项目策划、审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管调整

(一)定期监测:采取半年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市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相关监测考评制度完善落实。有关县(市)区按时向市特色小镇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动态管理: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退出创建名单,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三)联动指导: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市特色小镇办定期组织培训、现场推进交流活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市级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初验报告。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查看、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市政府审定市特色小镇办提出的建议命名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用地保障

(一)每年3月1日前,市特色小镇办向市国土局提交我市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以及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项目目录,并抄送给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汇总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项目的用地需求,并对退出创建名单项目,提出扣回用地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按照《若干意见》有关政策,统筹提出本年度有关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需求申请,上报市国土局。

(三)市国土局根据各县(市)区的有关用地申请,按《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预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统筹安排我市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项目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启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

1、由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启动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报市特色小镇办研究;

3、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转报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启动资金报告,提出启动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4、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在市级财政启动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启动资金拨付到位。

(二)验收命名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1、经省、市政府审定同意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报市特色小镇办研究;

3、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转报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奖励资金报告,提出奖励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4、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在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三)运营补助资金

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由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拨付程序,于每年度6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市级特色小镇规划设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1、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该规划编制委托单位,向市特色小镇办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市特色小镇办对规划编制委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第十一条 其他

(一)《若干意见》规定的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政策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由《加快创建特色小镇责任清单》对应的市直有关单位按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将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特色小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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