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丨新电改后电力输配售环节价格机制解读

2016-08-26 17:27:56 政策解读

一、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当前我国电价形成机制是:属于竞争环节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被严格管制,而具有输配性质的输配电价却没有管制,形成了“管住两头,中间不管”的局面。“管住两头,中间不管”这种模式的弊端将导致:一方面电价传导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难以有效调解电力供求关系;另一方面缺乏地理的输配电价,难以推行大用户直接购电等交易模式。

新电改就是要建立新的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多买多卖的局面,目前我国的电力经销由电网企业独家买进卖出,造成电网企业有较强的动力来维持足够的差价,从而可能产生对不同电源和用户的差别对待。新一轮电改目标将使电力用户具有向不同的市场主体购电的选择权,电力生产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用户卖电,电能买卖双方决定电量、电价,市场上拥有可供给的多加专业化售电公司,为用户购电提供服务,而电网公司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成为买卖双方开放电能交易的物理通道。

二、新电改销售电价制度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9号文提到,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例如,《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

在《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一进步的明确表示: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2、分步实现售电市场价格

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三、新电改电价结构调整

新电改规定: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电价,接受社会监督,输配逐步过渡到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

电改前,电网公告公司的输配电价基本是购销差,即销售电价减去上网电价,改革后将按照电网实际成本来核定,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输配电价。

图表1:我国平均销售电价构成(单位:元/千瓦时)

我国平均销售电价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目前,我国输配电并没有公布具体细则,我国还无法确定核定后输配电是否地域目前的输配电价格,但从深圳市电改方案看,输配电价格有逐步下降的可能性。

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首个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2015-2017年深圳市电网输配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0.1435元、0.1433元和0.1428元,比2014年每千瓦时0.1558元下降1分多钱。

图表2:深圳试点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深圳试点电网电价

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 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四、新电改销售电价推进措施

1、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第一,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

第二,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第三,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推进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2、电力法修订护航新电改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电力法》修订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本次修订主要是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后移,这意味着售电企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设立公司,待供电营业许可证申领成功后即可营业。

据公开信息介绍,《供电营业许可证》是指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供电企业在取得营业许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准备包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源容量及分布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可见许可证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而本次修订旨在放开成立售电公司的限制,可加快前期业务准备工作的开展,这标志着新电改“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在法律层面迈出了第一步。

据能源局统计,2014 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千瓦时,售电市场巨大。我们认为,未来在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趋势下,理应通过立法逐步完善市场规则,确保售电行业有序发展。

政策解读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501360126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