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方案的通知

2022-01-10 14:50:23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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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代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巩固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成果,加快推动文旅振兴,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贵港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名称改为“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对“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旅游品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饭店、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广西四星级农家乐的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饭店、广西三星级乡村旅游区、二星级乡村旅游区、三星级农家乐、二星级农家乐的单位,取消一次性奖励,只授予牌匾或证书。

四、对荣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星级旅游民宿、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文物保护单位、文化产业示范园、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等,增加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贵港市相关奖励政策,对成功创建各类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共贵港市委员会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贵发〔2014〕7号)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一览表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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