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国际金融小镇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2020-11-16 10:13:13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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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打造具有昆明特色的国际金融小镇,吸引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等金融要素资源集聚昆明,扩大直接融资,优化融资结构,丰富和发展我市金融财富集聚区内涵,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凡入驻昆明国际金融小镇(以下简称“金融小镇”)新注册成立的基金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招商中介人(以下简称“入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核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市场品牌影响力或行业知名度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第三方大数据公司、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等合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四)入驻机构须与金融小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合同,注册资本金来源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5年内不迁离金融小镇、不抽逃注册资金,若出现迁离、抽逃、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则须全额退还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

二、 主要措施

(一)落户奖励

1. 对入驻金融小镇内的基金投资法人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入驻金融小镇内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入驻金融小镇内的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金融小镇内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4亿元及以上(含4亿元)的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报昆明国际金融小镇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入驻金融小镇内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分四年按4:3:2:1比例兑付。

2. 金融小镇招商中介人的奖励适用《昆明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按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购买和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

对入驻金融小镇的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4:3:2:1比例分四年兑付,若五年内转租、出售,则须退回补助资金;对入驻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其年实际租赁价格30%的标准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

(三)财政扶持

1. 金融小镇区域内的入驻机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的原则,给予奖励。

2. 金融小镇内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昆明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昆明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对昆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投资项目,具体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报昆明国际金融小镇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人才政策

1. 金融小镇内,年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入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过3人)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前3年以其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的100%为标准,后2年以其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分享部分的50%为标准,采取人才奖励的方式给予奖励。

2. 金融小镇内,年地方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入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政策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昆明市区内购买住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按4:3:2:1比例分四年兑付,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每家不超过3人),核心骨干人才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每家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选择在昆明市区内租房的,按租房协议五年内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补助资金按年度兑付。

3. 为入驻机构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提供在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就医服务,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对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照全市招生政策执行,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入学。

三、 整合资源,优化环境

(一)引导昆明市市属各类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入驻金融小镇,发挥聚集示范带头作用。

(二)打造投资机构实体联合办公空间,在金融小镇设立路演中心和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将全市相关产业的基金交易信息集中在金融小镇发布,为下一步整合资源形成集中交易打下基础。

(三)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免费为入驻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审批、年报等事项,简化办事流程。

(四)定期、不定期开展“金融沙龙”等交流活动,为高端金融人才、企业精英及相关交易方创造良好的交流场所;为入驻金融小镇各类企业提供各种文娱设施,营造轻松活泼的工作环境。

四、 实施主体

扶持奖励申报在机构入驻满一年后开始申报,昆明国际金融小镇示范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入驻机构申报扶持奖励的情况进行收集、汇总(申报所须提交材料详见附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昆明国际金融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示范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据实、及时、足额组织兑付。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昆明国际金融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扶持奖励金额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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