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支持特色小镇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97号)精神,支持我市特色小镇发展,制订如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发展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二)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
(三)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支持特色小镇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对验收通过的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市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五)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
(六)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八)企业上市(挂牌)首发募投项目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三、赋予先行先试权限。
(九)鼓励各县区、园区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四、创新投资融资方式。
(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
(十一)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措施,市“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等市级人才工程适当向特色小镇倾斜。
(十三)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及返乡创业人员等,享受淮南市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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