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12 15:08:47 特色小镇政策

石家庄市特色小镇政策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科技元素、文化内涵、生态特色、旅游业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冀发〔2016〕30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就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建设我市特色小镇,打造城乡统筹、转移就业的新平台。力争3~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有1~2个特色小镇,全市特色小镇数量达到30个以上,其中省级特色小镇不少于10个,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要求

1.明确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和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农牧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彰显传统工艺、民俗文化的历史经典产业。各县(市、区)要统筹谋划本地特色小镇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对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并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以增强特色小镇特色产业的集聚度,形成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2.坚持规划引领。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统筹考虑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异地搬迁工作,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一般布局在城镇周边、景区周边、高铁站周边及交通轴沿线等适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地域。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

3.突出特色打造。特色小镇建设要彰显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建筑特色、生态特色,形成“一镇一风格”。突出功能集成,推进“多规合一”,体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突出节约集约,合理界定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严格划定小镇边界。突出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护重要历史遗存和民俗文化,挖掘文化底蕴,开发旅游资源。

4.注重有效投资。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小镇要谋划一批建设项目,原则上3年内市级特色小镇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金融、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创意、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

5.创新运作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主体,注重引入龙头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鼓励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各县(市、区)主要在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特色小镇。

二、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提出申请,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已开工的要有实景图。创建方案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分年度建设计划、扶持举措等。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再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申报创建特色小镇数额不搞平均分配,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均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或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申报对象,原则上在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产生。

(三)动态管理。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推进。制定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兑现奖惩政策;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

(四)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命名为石家庄市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城乡规划修编,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特色小镇建设予以倾斜支持,优先满足特色小镇用地需求。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分批统计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需求,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大力开展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支持建设特色小镇的县(市、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国家确定的燕山—太行山片区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二)强化财政扶持。用以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对接支持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标准按商业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每年每个特色小镇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补助最长为三年。对如期完成创建目标的创建类特色小镇,通过市级特色小镇验收命名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特色小镇验收命名的,增加奖励50万元;直接列入省级创建类特色小镇并通过省级验收命名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支持辖区内特色小镇发展。

(三)加大金融支持。对属于美丽乡村建设范围的特色小镇,市县美丽乡村建设融资平台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中心村申报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纳入中心村建设示范点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产业基金、私募股权、PPP等融资路径,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在特色小镇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到特色小镇增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投资。加强特色小镇项目谋划,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沟通对接,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息贷款支持。

(四)鼓励先行先试。 将特色小镇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对于国家相关改革试点,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和省相关改革试点政策,特色小镇优先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镇先行先试。支持特色小镇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引进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号)所规定的人才,经评审后享受相关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市政府建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副书记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勇于改革创新,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和政策扶持,支持特色小镇加快发展。

(三)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工作调度,组织考察培训,及时总结、评估特色小镇建设成果和有效做法,树立一批产业鲜明、主题突出的特色小镇,发挥好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有效投资、营业收入、新增税收、市场主体数量、常住人口等为主要指标,对特色小镇建设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各地要按季度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进行通报。

(四)搞好宣传推广。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浓厚氛围,调动市场主体和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树立典型,唱响品牌,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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