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08 16:00:21 特色小镇政策

百色市特色小镇政策

百色市加快推进培育百色

特色小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大县城战略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壮大县域经济为方向,统筹推进特色小镇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实现小城镇大集聚、小产业大市场、小领域大创新。以培育特色小镇为抓手,带动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养老、食品糖业、农产品加工、有色加工等九大产业发展,做强优势企业,建成多个经济(生态)强镇,激活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统筹城乡新平台、经济发展新引擎、特色营造新典范。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以市场化为导向,降低或缩小公共政策供给方的政府约束,增强产业、企业的发展活力;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激发企业自身潜力,发挥主体作用,拓宽发展空间;集聚要素、突出主业,集聚全社会的各类要素,突出培植主业、规模经营、品牌效应,增强市场活力;推进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进;多方培育、宽进窄出,发挥部门的职能和协调作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行宽进窄出、分级培育、动态管理,共同培育特色产业发展。

(三)重要意义。培育市级特色小镇有利于挖掘产业特色、集聚资源要素,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链完善延伸,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县域经济活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完善设施服务,建设宜居城镇,整体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鲜明、服务功能完善、体制机制灵活、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彰显、宜居宜业宜旅的国家、自治区 、市级特色小镇,至2020年,百色市培育2个以上全国特色小镇,建设8个左右自治区级特色小镇,建设15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使特色小镇成为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的重要载体。

三、建设任务

(一)构建科学合理培育体系。我市特色小镇分为培育小镇、建设小镇和命名小镇三个阶段进行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精神,培育市级特色小镇是国家、自治区、市级三级特色小镇培育体系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夯实培育基础,优中选优,列入市级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才能进入自治区级培育名单,确定市级培育小镇的程序为:各县(市、区)自主申报(或市级主要产业部门推荐)、竞争评审、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 1年内为培育期。培育期完成后,经考核达到预期成效的,转为建设小镇,未达到成效的,再培育1年,次年考核仍未达到预期成效的,退出培育名单。建设小镇建设周期为2年,达到预期成效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报请市人民政府验收命名。未通过验收的,延期一年,次年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纳入培育范围。

(二)产业定位。百色市级特色小镇的培育应突出产业发展能力,主要以建制镇(乡)、产业园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特色旅游集聚区等为载体进行培育。各县(市、区)应细分培育特色小镇产业类型。选择一个具有地方特色和明显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防止特色小镇“一哄而上”、“遍地开花”,防止将已建成的各类小区、园区列为特色小镇。对地域相近、产业相同、定位相似的小镇择优选择,原则上一个细分产业只培育1—2个特色小镇,避免同质竞争。重点培育边境贸易、健康养老、民族文化、休闲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本地产业型市场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强化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旅发委、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规划引领。每个特色小镇要按照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要素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五位一体”方式创建特色小镇。自列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起,所在县(市、区)一年内要完成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编制和特色小镇培育策划,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必须先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特色小镇选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产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发展建设规划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每个特色小镇均需安排专业规划人员挂点服务。

特色小镇原则上按1—3平方公里面积进行建设,每个入选小镇都要实现文化展示“四个一”的目标,即突出一个主题文化品牌、建设一个文化场馆、打造一个小镇公园、形成一个具有独特文化机理和建筑风貌的小镇核心区。旅游观光方面,工、农、贸、新兴产业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建设,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类小镇需要按照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生态保护方面,要加强环境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突出绿化美化,加强空气污染治理,发展清洁能源和循环利用体系,推广绿色建筑。生活宜居方面,要完善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业者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推进民生服务的智慧应用,打造智慧小镇。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新广电局、旅发委

(四)投资效益。特色小镇应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各县(市、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原则上轻资产型(生态、文化、旅游等)社会投入要达到8亿/每平方公里以上,重资产型(工业、贸易等)社会投入要达到16亿/每平方公里以上。每个特色小镇要重点发展一个主导产业及2—3个联动产业。鼓励特色小镇的主导产业注册区域品牌商标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培育特色小特色产业品牌。推动主导产业要素集聚、产业升级,不断完善产业上下游链条,提升产业链意识和智慧,或构建新链条,或延伸链条,或拉长链条,或补足链条,或做强链条,加快形成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单打冠军”。要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在特色小镇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研发创造力、行业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做强百家优势企业。要协同推进联动产业发展,加快特色小镇产城融合,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与综合利用开发,统筹生产、办公、生活和商业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集生产、服务和消费于一体的综合体,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注重特色小镇内闲置工业厂房、码头仓库等的保护改造利用,将其发展成为具有历史记忆、符合现代要求的众创空间或产业基地。自特色小镇培育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落地的同类型或关联产业,在满足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落户特色小镇;各级财政主导的技改、研发和产业升级资金,优先考虑安排特色小镇所在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农业局、商务局、旅发委

(五)运作模式。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主要是企业,发展主要在产业。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做好特色小镇建设的规划引导、资源整合、服务优化、政策完善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扩权强镇,各县(市、区)对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财政制度,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经批准可设立镇一级财政;对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创建的建制镇、推进“园镇合一”试点,按照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产业、城镇、人员深度融合;强化市场的主体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金融办

四、创建程序

特色小镇是指相对于独立城市中心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百色市级特色小镇将按照自主申报、宽进严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申报特色小镇的程序为: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择优选择达到申报条件的小镇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及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包括创建方案,特色小镇的建设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营商环境改善措施,并附相关城镇规划)。

(二)审核公布。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基础上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联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建议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名录。

(三)择优推荐。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将联合审查排名靠前的市级特色小镇择优推荐上报国家、自治区特色小镇,列入百色市级特色小镇名录未选入自治区特色小镇的,将自动入选第二年市级申报序列。

(四)年度评估。对列入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年度评估,对达到发展目标要求的将兑现扶持政策。

(五)验收命名。对达到创建内容标准要求,通过验收和审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百色市特色小镇。

五、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激励。市级土地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做好特色小镇与土地利用总规划的衔接,避让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入选特色小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探索特色小镇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协同推进工作模式,集中整合各方面资源,打造精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具备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特色小镇,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应保尽保,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按规定有偿流转使用,拓宽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来源。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二)补助资金激励。对于成功创建获得市人民政府命名“百色市特色小镇”的各县(市、区),市级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获得自治区级特色小镇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特色小镇培育资金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培育名单的先拨付奖励资金1000万元,用于启动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合格转入建设阶段后再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未通过验收获得自治区命名的特色小镇,自治区将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款收回2000万元奖励资金。

(三)财税优惠激励。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特色小镇自列入自治区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将根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信贷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地税局

(四)人才培育保障。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和培育一批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特色小镇聘请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小建设与其产业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小高地;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增加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课程,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参与特色小镇课题的研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五)其他奖励激励。自治区将参照国务院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对在全区排前10位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的奖励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百色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旅发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全市特色小镇培育。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建设名单筛选、指导、督促、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业发展指导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培育工作有序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市级实施意见研究制定适合本县特色小镇的发展方案,研究制定如建设用地、财税、人才、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激励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申报、培育、建设、审核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特色小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名县和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等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培育。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绿色债券,大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特色小镇各类项目建设与运营,运用多种手段,支持项目业主引入保险资金,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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