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2023-05-08 18:00:36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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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指我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险房屋、城中村、旧住宅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主要以建设改善城镇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的安置住房项目为主,改造建设形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建筑主体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有关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评定为CSU级(C级)、DSU级(D级)的均属于危险房屋。

(三)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社区。

(四)旧住宅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进行界定。指在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五)国有工矿棚户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关于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建保〔2011〕199号)界定。具体指由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六)全国重点镇。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南宁市共9个重点镇:青秀区伶俐镇,武鸣区城厢镇、锣圩镇,横州市峦城镇、六景镇、宾阳县宾州镇、黎塘镇,上林县大丰镇,隆安县那桐镇。

二、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

以下十一项标准要求第(一)、(二)、(三)、(四)项作为必须项,须同时全部满足;第(五)至第(十一)项作为选择项,须满足任意一项要求。同时满足必须项和选择项要求的改造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改造区域:改造区域在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含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建筑结构:区域内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楼栋数超过50%以上建筑结构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土木结构、砖混结构等,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大板楼等;

(三)房龄(使用年限):区域内超过50%以上城市危(旧)房房龄达到30年(含)以上,超过50%以上城中村房龄达到20年(含)以上。

(四)建筑密度:区域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有关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评定为CSU级(C级)、DSU级(D级)的房屋。

(六)房屋抗震:房屋抗震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有关规定的房屋。

(七)安全隐患:区域内存在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存在房屋破旧拥挤、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建筑安全隐患。

(八)使用功能:区域内房屋楼栋超过50%以上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九)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雨污)、垃圾处理、通信照明、人防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十)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要求。

(十一)影响城镇规划:区域内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或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危旧房屋,包括园艺场、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建筑、历史建筑除外)内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房屋。

三、以下特殊情形和对象可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

(一)根据《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中“机场周围飞机通过对居住、文教区域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70分贝”的规定,在机场周边噪音超过70分贝区域内的房屋。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南宁市邕江“水上人家”在岸上无产权房屋的船民、渔民。

四、下列情况严禁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打包的项目,及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的房屋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但符合棚户区认定条件的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可纳入棚改计划。

(二)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三)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

(四)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的项目;

(五)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六)严禁将仅实施校舍改造、厂房改造、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七)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五、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

(一)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含县城)、镇规划;

(二)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能证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雨污)、垃圾处理、通信照明、人防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危房鉴定报告;

(五)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其他可作为棚户区认定依据的材料。

六、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

(一)由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镇)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群众意愿,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在充分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群众意愿等因素,将审核认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程序报市住建局进行复核。

(三)市住建局负责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项目进行认定复核。对复核通过并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申请纳入本市棚改计划。

(四)市棚改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住建局负责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纳入全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七、其他规定

(一)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以“X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或“XXX农民安置房项目”等命名,规范项目名称。

(二)实施先建后拆的异地安置项目,可先行办理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进行安置房建设,同时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被征收房屋在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在先建后拆的异地安置房项目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列入棚改计划。

(三)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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