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旧区改造地块直管公房补偿款减免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0-12-08 10:39:58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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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旧区改造地块中直管公房补偿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290号)的要求,现就本区旧区改造地块中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减免范围标准。直管公房补偿款减免范围仅限于旧区改造地块。旧区改造地块中直管居住公房的建筑类型为旧里、简屋的,免收补偿款;旧区改造地块中直管居住公房的建筑类型为新里以上(含新里)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80%收取补偿款;旧区改造地块中的直管非居住公房,免收补偿款。

二、 协议签订和履行。征收直管公房,补偿协议应当由授权经营的区属房管集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区属房管集团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将协议报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前交纳补偿款。

三、 补偿款的使用和监督。区属房管集团应当在收到直管公房补偿款后七日内,将补偿款解入区房管局的专用账户。直管公房补偿款应当由区房管局统一用于直管公房的修缮和整治等项目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区房管局应当将直管公房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监管。

四、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之日前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直管公房,可参照本文执行。

来源:上海静安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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