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5-07 14:30:32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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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体政〔2021〕26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体育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农村、社区的体育场地建设者,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者以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承办体育赛事的社会机构等,主要内容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标准、体育产业承办标准、竞技体育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等。

(一)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及奖励政策

1.建设标准

对农村(社区)新建一代健身路径、二代智能健身路径、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百姓健身房、全民健身广场,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足球场:标准5人制足球场、8人制足球场、11人制足球场。

篮球场: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

网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

门球场:标准沙地门球场、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

羽毛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羽毛球场。

多功能运动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体育项目综合利用的场地设施,运动场面积600㎡以上,由单片或连片运动场地、健身设施组成,配有灯光照明设施,根据体育项目特点设置围网,建在屋顶、公(铁)路边等有安全隐患地段必须配建高度不低于4m的安全围网设施。

一代健身路径:不少于15件室外健身器材。

二代智能健身路径:不少于8件智能室外健身器材。

全民健身广场:适合不同年龄人群开展健身活动,建设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广场内应建有三片球类场,至少1片为标准的篮球场或足球场,1个800平方米以上的运动广场,8件以上二代智能健身路径,并配有小型儿童娱乐设施、公共卫生配套设施、无障碍设施通道和科学健身知识宣传栏,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及体育规范行为的标识牌。

2.奖励政策

一个标准5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20万元、8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50万元、11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10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奖励5万元、若将水泥篮球场改造成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的奖励7万元、更新一副篮球架奖励5000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奖励6万元、一个标准沙地门球场奖励2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羽毛球场奖励2万元;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奖励40万元;一个全民健身广场奖励45万元;一条健身路径奖励1.5万元、一条二代智能健身路径奖励8万元。

(二)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标准及奖励政策

1.运营标准

运营体育场馆(2万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的责任主体,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标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场外所属户外公共区域每天开放不少于12小时,8月8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百姓健身房:根据运营管理情况,实施考核评估,每年对运行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2.奖励政策

经申报符合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按照省补专项资金全额给予奖励;对提供恒温供水服务全年开放的游泳馆再给予奖励30万元。

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百姓健身房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的奖励。

(三)体育产业承办标准及奖励政策

1.承办标准

社会力量承办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门球、游泳、武术散打、棋类等列入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赛事计划的项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非商业性体育赛事,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给予不同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运动休闲小镇;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体育旅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等称号的给予不同奖励。

2.奖励政策

承办地市级体育赛事奖励5万元,省级体育赛事奖励10万元,国家级赛事奖励20万元,若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加10万元。认定为浙江省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运动休闲小镇的奖励20万元;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体育旅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的奖励40万元。

(四)竞技体育比赛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1.认定标准

运动员、教练员必须在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注册登记。

对参加金华市级(含)以上体育赛事(具体体育赛事名称参照奖励标准)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国家级青少年户外营地、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省级青少年户外营地、省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地市级非奥项目训练基地等称号的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万元。在世锦赛、世界杯、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1万元。在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2万、1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3000元。在全国锦标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1万、50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000元。在省锦标赛、省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3000、2000、1000元奖励。在省冠军赛、省校园足球总决赛、金华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奖励。在金华市单项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0、300、200元奖励。集体项目(两人及以上)每名运动员获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在国家级综合性体育赛事和国际体育比赛中,对获得前三名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奖励1万元;在省级、地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奖励参照运动员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其中集体项目的带训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计算。在省级(含)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群众性体育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打破赛会纪录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执行。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60万元,国家级青少年户外营地奖励30万元,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5万元,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45万元,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35万元,省级青少年户外营地奖励10万元,省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奖励5万元,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奖励2万元,地市级非奥项目训练基地奖励6万元。如同时符合多项本级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只能享受一项奖励。

三、申请办法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按实拨付奖励资金。

四、实施时间

该实施细则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是2022年4月29日,并且原义文旅〔2020〕81号关于《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理由是对正在办理的旧事项给予缓冲时间,随后为了避免行政规范文件的内容冲突,不再适用旧规定。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何强

联系电话:0579-85214899

来源: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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