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2-02-10 14:30:54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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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体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健康发展,规范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基地是指以体育产业为主导产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并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产业集聚区域。包括生产类和运动休闲类,其中生产类是指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生产,运动休闲类是指结合当地自然、人文资源,以体育运动项目为主导,配套养生休闲、医疗康复、餐饮娱乐等设施。

第三条 省体育局负责产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发展的思路清晰,符合安徽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切实可行;

(二)基地产业定位明确,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积聚一定数量的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产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三)基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体育产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生产类基地园区面积不少于100亩、企业不少于3家,运动休闲类基地园区面积不少于300亩,运动休闲项目不少于三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级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相应的申请表一式二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使用场地的合法性使用凭证、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年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相关荣誉证书、企业概况介绍与未来发展计划。

第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产业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基地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产业基地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体育局;

(二)评估:省体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审核:省体育局根据评估报告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四)公布:审定结果由省体育局发文,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审定意见,并颁发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优先享受省体育及其他相关产业支持和优惠政策,省体育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基地)。

第十条 建立日常统计制度。产业基地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企业档案,定期将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报送省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省、市统计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及时整理、总结产业基地的发展情况,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产业基地,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未达标的产业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者,建议予以摘牌;对摘牌的产业基地,自摘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提出产业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可以根据国家对体育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对本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鼓励产业基地根据本区域特点,突出主导业态,实行差异化发展;授牌产业基地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产业性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鼓励省辖市参照本办法,在所辖区域内认定市级体育产业基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黄山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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