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22-08-11 12:20:34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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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支持资金和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协同效应,设立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建设基金),助力镇远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城融合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是镇远县人民政府为引导和撬动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市场机制、风险可控”原则,设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突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担保资源匮乏等问题,推动镇远县“文化旅游”+“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资金来源。城镇化建设基金主要来源于镇远县可合规使用的各级相关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其他财政资金以及投资资金等。

第四条 资金规模。根据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等需求确定。城镇化建设基金规模3000万元以上,分年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城镇化建设基金首期资金1000万元于2022年3月底前到位;第二期资金500万元于2022年6月底前到位;第三期资金500万元于2022年底前到位;第四期资金1000万元于2023年9月底前到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专户管理。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并实行专户存放,专户由镇远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远县支行开设,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实现镇远县“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联动”发展的城镇格局,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中的建设内容,即提升城镇化品质、黔东片区一休化建设、特色小城镇发展、城市更新行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城镇治理水平、城镇产业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扩大城市消费、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推动7925人易地移民搬迁人口融入城镇、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推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等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相关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进行扶持。不得在建设基金列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基金支付。从事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运营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出现资金困难或建设融资出现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时,可向县财政申请用建设基金进行扶持。县财政合规统筹资金,保证建设基金规模基本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负责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库建设工作,按国家行业政策,按照镇远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方案,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向农业政策性银行推荐优质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第九条 项目监督。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本办法项下各类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并对实际用款人和用款项目进行后评价,提高财政资金撬动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支农资金筹集工作,按金融机构贡献度合理分配财政性和机关事业团体的账户和存款资源,增强银行资金来源和降低筹资成本,争取更多农业政策性优惠资金回流镇远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镇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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