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通知

2022-07-28 12:20:02 智能制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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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强力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有效保障工业用地供给,提升工业用地配置能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强化工业用地利用管理支持制造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土地供应方式

紧紧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现代工业体系,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发展特点和生命周期,全面实行短期出让为主、长期出让为辅的差别化供地方式,分类实施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标准厂房出租,满足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一)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短期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人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每次续期年限不得超过10年。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规划、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支撑性重大工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出让年限可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确定。

(二)鼓励工业用地租赁使用。对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赁土地到期后,土地承租人需按原用途继续租赁使用的可申请续租,经政府批准后可与原土地承租人签订续租协议,每次续租年限不得超过5年;土地承租人申请按原用途采用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原土地承租人,租赁与出让年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年。

(三)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出租。鼓励各地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建设需求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满足小微型或尚需孵化的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到期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续期,多层标准化厂房用地出让应当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分割转让要求,未达约定条件不得分割转让。

二、完善土地供应价格

(四)明确弹性年期出让(租赁)起始价标准。对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租赁)年均价格,起始价最低标准为:工业用地最低价÷50年×出让〔租赁〕年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起始价格,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弹性年期土地出让,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租赁年期在5年以下(含5年)的,须一次性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年期在5年以上的,须一次性缴纳不少于5年土地租金作为首笔价款,剩余部分租金可按约定分期缴纳。

(五)调整50年期限工业用地供地价格。对按法定最高年限50年供应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六)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对具有战略引领性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重大工业项目,经政府审议同意后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宗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对其中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超过20%以上用地集约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七)奖励提高容积率。对安全、消防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建设多层厂房。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容积率下限不足1.2的新建工业项目,规划核实容积率达到1.2(含1.2,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按其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规划核实容积率超过1.2(不含1.2,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再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对规划设计条件设定容积率超过1.2的新建工业项目,规划核实容积率(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超过设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八)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存量土地改建、扩建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凡容积率提高0.2及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容积率超过1.2(不含1.2,不采用双倍计容办法)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再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利用老旧厂房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非住宅类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批准后5年内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九)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延长产业链,拓展生产性服务功能,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调整用地结构。新出让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按照工业用地用途供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用地范围内还可以增加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展示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上述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比例须纳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其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已出让工业用地申请在用地范围内增加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展示设施的,经属地发改、科技、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增加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筑规模审核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实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增加的设施用地,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4、严格土地利用管理

(十)强化工业项目会商研判。各县(区)政府、园区(新区)管委会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产业属性、用地需求、风险评估、支持政策、综合效益等开展会商研判。对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同会商研判,切实把好项目“入口关”。研判情况应及时通报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于项目服务保障。

(十一)全面开展工业“标准地”供应。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科学编制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标准地”宗地面积,开展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制定行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容量、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按标实施“标准地”供应,最终形成园区“规划标准化、指标标准化、地块标准化、监督标准化、生产标准化”。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能耗标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用地标准、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纳入《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在“标准地”供应方案中与土地出让(租赁)文件一并对外公示。2022年全市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实行“标准地”出让;2023年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十二)严格工业项目“双合同”管理。用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同时,与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明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十三)严格落实履约监管责任。工业项目开工、竣工、达产核验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地”控制指标规定和“双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合作、自然资源等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开工、按时竣工,对未按规定和约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要求企业按约整改;整改未达到规定和约定的,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约定条款执行。

工业项目约定试产、投产、达产时间到期后,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开展项目生产复核评估。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按约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复核评估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约定条款执行。

(十四)严格工业用地转让管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和抵押。依法转让的,受让单位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并按照园区产业用地管理要求进行投资建设。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租赁性质、年期和租金缴付情况,其相应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但不得转让、转租。工业用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初始出让(租赁)取得时的价格。

(十五)严格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工业项目已动工开发尚未构成闲置,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土地出让人同意,可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其违约责任按《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依法依约追究。工业项目未通过生产复核评估的,按照《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的退出机制进行处置,并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对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在《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中进行约定,按约定处置。

(十六)规范工业用地到期收回。出让工业用地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来源: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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