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抚州高新区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2023-03-21 10:00:12 园区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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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五十百千万”工程,强力实施22376工程,着力培育千亿产业,百亿企业,全力打好工业创新发展强攻战,根据《2022 年抚州市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并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2022 年抚州高新区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一、资金总额

2022 年市财政支持抚州高新区工业创新发展资金 5000 万元。

二、具体安排

1、创新平台建设奖。对企业当年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并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企业当年与省内外双一流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单个企业奖励 5 万元;对企业在高新区注册创办的各类自主研发创新平台,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部门认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以上奖项,同一家企业只评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

2、研发投入攻坚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高于 200 万元且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的 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高于 200 万元且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3%不足 5%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的 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以企业向高新区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和营业收入数据为准

3、技术创新成果奖。企业项目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国家科学进步奖的,高新区奖励 10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逐一、二、三等奖的(或同等级技术创新成果的),分别奖励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市发明专利奖或同等级科技创新奖项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在高新区生产的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奖励30 万元、2 万元;当年获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以上奖项,如果是因同一产品或同一项目所得,则只评选一个奖励金额最高的奖项,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科技创新研发团队。

4、创新型企业奖。对当年首次入选江西省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 万元、75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再次认定的,按首次奖励金额的 50%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被国家、省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3 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 0.5 万元;对企业当年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江西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

5、品牌建设奖。对当年主导制修订与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项、10 万元/项、5 万元/项;对当年参与制修订与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项、5 万元/项、2 万元/项(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当年通过计量标准建标的企业奖励 1 万元。对企业当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商标奖励 30 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井冈山质量奖(井冈山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荣获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5 万元。以上奖项,所获奖金主要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6、知识产权保护奖。对当年辖区内相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有关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超过 5 家、优势企业(不超过 10 家)和达标企业(不超过 20 家),每家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6 万元。考核分值 90 分及以上的,获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考核分值 80 分-90 分的,获评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考核分值 70 分—80 分的,获评区级知识产权达标企业。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抚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7、企业管理升级奖。对当年获得绿色工厂、节水型能效

管理标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奖励 3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奖励2 万元、1 万元。对当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ISO45001 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0.5 万元。

8、创新载体奖。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含众创空间、创客之家、孵化示范基地等)并开展了实质性孵化活动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金额全部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孵化企业培育扶持,以上同一项目重复评选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

9、创新创业大赛奖。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加江西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参加全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对入闱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分别奖励 5万元、2 万元、1 万元。同一项目或企业参赛按最高金额予以奖励。

10、新增规上企业奖。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上规次月进行发放;月度、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分别奖励 8 万元、6 万元;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个体户奖励 2 万元;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分别奖励 3 万元。

以上奖项,所获奖金主要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对高新区五上企业的统计人员,按照每人 2400 元/年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工作补贴,补贴资金在经科局统计专项经费中进行发放。

11、企业效益奖。企业履行完入园合同约定,超过入园合同

优惠期且亩均税收贡献 7 万元以上,按企业超过最高纳税年份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已签定补充合同等获得高新区政策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12、企业技改补助。对经高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设备投入超过 300 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6%,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已获得高新区优惠支持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13、智能化改造奖。高新区每年设立不少于 1000 万元智能化改造和信息化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对企业围绕两化融合投资的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或开发应用型软件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评估确认后根据项目投资额予以适度支持。对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体系贯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获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江西省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

14、协作配套奖。鼓励区内无股权关联工业企业间开展协作配套,对采购高新区内注册纳税企业的产品提供采购合同、转帐凭证、发票且单户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奖励采购企业每户5 万元,每增加 100 万元,加奖 1 万元,已享受高新区供应链金融政策的企业最高奖励单户不超过 20 万元;对因本地没有电镀工艺,产品需送到外地进行加工再运回的规上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电镀费用的 10%(提供电镀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在高新区注册,当年服务规上企业 10 家以上的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服务、高企申报、科技鉴定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合同和转帐发票,每家企业补助 5 万元。

15、突出贡献奖。对年度入库税收超过 1000 万元且亩均税收贡献 1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剔除往年补交欠税;亩均税收贡献外贸出口企业可合并免抵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年度突出贡献奖,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 10 万元奖励。

三、扶持方式

列入奖励范围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创新平台建设奖、技术创新成果奖、创新型企业奖、知识产权保护奖、创新载体奖、创新创业大赛奖、协作配套奖的企业不受规上企业限制。本政策中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仅指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已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过的同一项目,不再予以扶持。本年资金若有结余,由高新区财政统一调剂。

来源: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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