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产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

2019-05-11 09:26:43 园区规划方案

产业园区发展 

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口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功能提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以“产城融合、提质增量、筑巢引凤、腾笼换鸟”为抓手,大力开展“新建一批、优化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园区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园区载体建设改造,增强园区服务水平,促进效益提升,引导绿色发展等。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以自有或租赁载体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独立法人以及承担虹口功能区建设功能性国企。

三、扶持办法

(一)支持不断提高“亩产”

1、支持园区不断提高单位面积贡献

园区单位面积区级贡献达到1000元及以上,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20万元扶持。

2、支持园区不断提高贡献总量

园区总税收贡献超过亿元,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30万元扶持。

3、支持特色园区打造

园区单位面积区级税收700元及以上,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主体行业占其中70%以上,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二)支持不断提高效益

4、功能区总体效益扶持

支持南中北功能区按照区域经济规划要求持续推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实现功能区总体效益的,经考核认定,分别给予各功能区实施主体最高100万元补贴,用于环境建设、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等。

5、支持优质企业引进

园区内实际入住列入独角兽培育和新引进(产生)实际入住独角兽企业,按企业发展水平,分给予别培育引进主体不超过5万和10万元扶持。

园区自主培育或引进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方10万元扶持。

园区自主当年引进且当年产生税收的单个企业,三级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5万元奖励;达到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3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设立创投或产业基金

对园区建立或者引入创投和产业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投资园区内符合导向的创新企业,视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给予区产业引导基金跟投。

7、鼓励园区提高能级标准

园区参与星级评定,经考核评价确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支持不断降低能耗

8、对园区自主建设垃圾回收、雨水收集等绿色技术设备,以及地面和屋顶绿化的的,纳入园区内部改造升级或周边环境提升费用予以补贴。

9、参与“零排放”园区建设获得市级立项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区级匹配资金支持。

(四)支持不断优化环境

10、支持产业园区改造升级

实施产业园区内部环境升级改造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同一载体五年内仅资助一次。

11、支持园区周边环境改善

实施产业园区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载体空置成本补贴

园区为引进优质企业产生的房屋空置成本,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前次租赁价格的50%,单价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3、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园区开展信息化迭代升级,积极参与5G等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围绕5G集聚优质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培育5G产业发展壮大,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对与2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2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经认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的,经认定,每新增1家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相关说明

(一)扶持金额可累加计算,但因同一企业产生的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当年引进(指2个自然年度)企业包括新办、转化和从外区迁入企业,区内迁移企业原则上不列入扶持范畴。

(三)各招商主体新引进园区注册办公企业的调结构转方式扶持超过70%,须向园区办和相应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园区扶持按年度核算,园区各项扶持和园区内企业享受本区的各项财政扶持,合计不得超过园区内企业本年度区级税收总量的70%,且单个园区扶持500万元封顶。

(五)对招商能力强的园区运营团队,给予招商中介平台扶持,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五、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园区办)会同各功能区管委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功能区管委办根据申报通知,按照管辖区域集中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园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三)区科委(园区办)会同各功能区管委办及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四)园区获得的扶持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用于园区提升服务、环境改造、软硬件升级等,为了推进产业园区创新策源地建设,获得的扶持资金中不低于40%须用于对园区内创新企业的投资。

(五)本意见由区科委(园区办)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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