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2025年)

2023-02-17 12:00:20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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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年)》《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行动计划(2021—2025年)》《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双强”行动全力打造农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为导向,以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为路径,进一步推动农业基础设施提标、生产设施提档、产业转型提质、主体培育提级,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提供坚强保障,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提标,夯实农业生产能力保障体系

(一)全域推进农业高能级平台建设

1.推进农业平台全域化建设。重点支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农业平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和产业转型发展。对通过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以奖代补。

2.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迭代升级。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补助比例在全市同类项目的基础上再提高10%,综合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

(二)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3.加强农田基础设施提档。实施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百千万”工程。对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桐乡市级建设计划的,市财政按照投资总额的60%给予补助;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

(三)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

4.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当年新增土地流转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且不超过第二轮承包期限,并种植粮食和蔬菜,集中连片50-300亩的,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当年度新增种植粮食和蔬菜的土地流转面积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0元/亩的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对于土地流转率首次达到8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粮食和蔬菜种植面积给予200元/亩的奖励;对开展农户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助推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集体经济重点提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80%以内、其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60%以内的奖励。

5.加快产业标准地净地建设。重点支持田间操作道、排灌沟渠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基础性设施和适量绿化、标志标牌等建设,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经市级部门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由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基础性设施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产业标准地基础性设施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60%给予补助。

二、推进生产设施提档,打造现代农业高效生产体系

(四)大力发展现代化设施农业

6.鼓励发展设施农业。重点支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钢结构单体大棚(限于鲜食蔬菜生产),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温室),喷滴灌,现代化食用菌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畜牧养殖棚舍,农产品生鲜冷库,农业生产管理配套用房(不包含装修)等生产性设施。经市级部门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由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60%给予补助。

(五)支持农业“机器换人”

7.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发展。鼓励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应用,对农业生产机械、设施设备等农业装备严格执行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市级财政按省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应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蔬菜、水稻栽植机械及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等适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先进机械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享受财政补助的粮食烘干、收割、水稻栽植等机械五年内不得报废。鼓励发展农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保障农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机库用房。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商定。

8.加强粮食全产业链建设。经市级部门立项,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集育秧、种植、烘干、加工、销售、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除外),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70%给予补助。

(六)提升农业数字化支撑水平

9.加快数字农业建设。对新建的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项目(数字传输网络、视频监控、物联传感、病虫害监测等),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数字农业部分补助限额150万元,其中软件部分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限额10万元。

(七)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

10.支持农业招大引强。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态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种子种苗等重大农业项目,经市级部门立项,按投资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重点支持农业产业标准地内的招商项目,对由镇(街道)、村(社区)在农业标准地内组织实施的招商项目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0万元。项目落地镇(街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允许范围内集中统筹使用设施农用地或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三、推进产业转型提质,筑牢绿色生态发展支撑体系

(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

11.保护发展杭白菊产业。鼓励杭白菊规模化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达到5亩、50亩、100亩以上的杭白菊基地,每年每亩分别给予400元、1000元、1200元的补助。

12.保护发展蚕桑产业。推进蚕桑产业核心保护区建设,对负责实施保护区内的村按桑园实际面积每年每亩给予200元的资源保护补助;对集中连片桑园面积20亩以上的蚕桑生产基地,每年每亩给予400元的资源保护补助;鼓励发展小蚕集约化生产,对单期小蚕共育50张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元/张的补助;对年度共育超过300张的,再给予10元/张的补助;对新建(改建)小蚕场200平方米以上、年饲养规模500张以上的养蚕经营主体,给予养蚕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额5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0元;对饲养小蚕专用的配套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7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积极推广“订单养蚕、优质优价”发展模式 ,按签约农户协议生产投售优质茧,市财政给予每50公斤100元的补助。

13.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畜禽良种资源保护利用,对新认定为保种场、一级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禽场的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羊场,按规定要求佩戴电子耳标的存栏量给予20元/只的一次性补助,对主体采购电子耳标手持管理设备的给予50%补助(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畜牧产业相关政策有新要求的,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14.鼓励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支持稻渔产业连片发展,对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100亩以上的,按净增面积给予300元/亩一次性补助;对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且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面积占比达50%以上的,或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村,按净增面积给予200元/亩一次性补助。

(九)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15.加快健康土壤培育。鼓励推广绿肥种植还田,对连片绿肥种植20亩以上的,给予150元/亩补助;支持推广配方肥应用,对水稻、大小麦种植户以及5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给予400元/吨补助;对农业生产主体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给予最高不超过350元/吨补助。

16.鼓励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农作物秸秆收割机械加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并开展打捆收集的主体,给予50元/亩补助;对农业废弃物进行规模利用(按干重量计算,新鲜物料按30%折算)100吨以上的主体,给予50元/吨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鼓励开展农牧结合,对实施沼液还田的主体,给予50元/亩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对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所需的生产设施、废弃物收集、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投资,经市级部门立项,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补助(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的除外),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7.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主体追溯给予1万元奖励、全程追溯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实际运用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新建农产品检测室的主体给予1万元补助,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每年最高给予0.5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农业品牌建设

18.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对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延续使用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主体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按每个产品减半给予奖励。对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为A、B级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9.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品牌。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承)办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省(部)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奖励。支持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

四、推进主体培育提级,完善农业集约融合经营体系

(十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1.鼓励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点)、美丽休闲乡村(镇)、美丽农(牧、渔)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数字农(牧、渔)场(动物无疫小区)、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场、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示范(应用)基地、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的主体,给予0.5—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强农产品营销力度

22.鼓励发展“订单农业”,构建长期稳定的农产品流通营销模式。鼓励农产品营销主体采购农业基地生产的生鲜农产品,年采购量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3.支持农业企业参展。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种农业展会活动,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0.5—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指定的境外重点农业展会的参展主体每次给予2万元的奖励。

(十四)创新支农惠农机制

24.支持金融信贷服务。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首台套农产品先进加工设备或现代新型成套加工设备的贷款,经市级部门认定,按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市生鲜农产品的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年度同一主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5.推进涉农保险保费补贴。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加大粮油类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对水稻等粮油作物政策性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农户自负部分保费财政予以全额承担。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机综合保险等试点范围。围绕地方特色产业,持续探索开发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等地方特色险种。支持开展镇级特色险种创新试点, 市财政对保费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金融保险深度融合,探索活体抵押、标准地抵押等“金融+”“保险+”模式。

(十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26.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科研合作,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等各类农业科研项目,经市级评估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按照合作项目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附则

(一)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市扶持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补足。各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酌情配套相关项目资金。

(二)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按照要素集聚、资源集中的原则,对农业建设类项目实行竞争分配、择优立项,原则上支持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农业建设项目涉及的预算造价、设计、代理、监理等项目前期与间接费用,可在编制项目计划时按需纳入建设内容,具体列支额度按相关规定控制。

(四)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

(五)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发生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项目。

(六)本意见涉及实施意见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对其他高质量推进生态绿色农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七)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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