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关于2022年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2-05-07 14:40:33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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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宁波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要求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30号)相关规定,高质量推进全国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高质高效,确保供给有效化

(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具体按照《关于抓好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慈农〔2022〕61号)执行。

(二)提升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生猪增产保供,具体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要求实施扩容的,经验收合格,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发展现代种业。按上级要求,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登记)的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种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经认定的种质资源保种场(圃),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对开展畜禽良种推广的养殖场,按后备母牛数量,补助500元/头;对提供精液的宁波市生猪良补供精单位,按精液份数,补助10元/份。实施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二、实施“双强行动”,提升农业设施化

(一)健全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体系。深入开展全国农产品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建设,对新实施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二)推进“科技强农”。对实施宁波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的,给予承担单位15万元/个补助。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现代农业高研班培训,提升业务骨干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养。继续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具体按照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深化“机械强农”。购置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机具、宁波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中部分机具产品在上级补贴基础上,予以30%累计补贴。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5万元。实施宁波市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设施农业补贴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1〕90号)执行,其中,新建连片15亩以上和30亩以上的分别累加5元/平方和10元/平方。开展非标杨梅钢管大棚建设试点,新建连片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按3.5万元/亩给予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平安建设单位和农机报废补贴与奖励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规模集聚,提振农业园区化

(一)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平台。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集绿色化、数字化、集约化、融合化于一体的农业特色园区,对实施农业项目的,按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种植业“六园”市级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15万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

(二)培优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委托流转且新注册成立的30亩及以上规模家庭农场,最高奖励1.5万元/家。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命名的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的单位,给予2000元/人补助,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的单位,给予200—300元/天补助。对聘用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就业的主体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在宁波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对市级重点种子(种苗)孵化基地引育农业相关专业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再奖励1万元/人。

(三)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功能培育项目,按标准最高奖励20万元,实施提质工程项目,达到示范标准的最高奖励9万元,被上级评为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中心)的或达到综合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四、优化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化

(一)延伸产业链条。实施宁波“4566”农业经营主体(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技改项目,按上级政策予以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按上级文件和《慈溪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扶持资金补助方案》(慈农产办〔2021〕1号)执行。

(二)鼓励创树农业名牌。新获宁波市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银奖的,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按上级要求,对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获发明专利的,给予最高5万元/个奖励,创牌认证3万元/个奖励。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2.5万元/个、2万元/个奖励。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创建宁波市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每个补助50万元。

(三)积极拓展农业市场。经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参加国际性农产品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上级核定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入驻宁波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旗舰店的农业经营主体,品牌馆和特色小吃馆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五、立足生态循环,紧抓生产绿色化

(一)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对创建成为“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给予1.5万元/家奖励。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农户(主体)施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的,补助420元/吨,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250元/吨;对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单位,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80%进行补助;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20元/亩的补助;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性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2021年来创建为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方)的,分别奖励3万元/个。对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单位,按直接工程费70%给予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田土壤污染监测、种植业农情监测、肥药利用率监测、畜禽价格监测、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农经信息监测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等工作。

(二)加快渔业健康发展。对创建为省级及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最高奖励3万元/个。对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按投资额80%奖补,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最高奖补30万元,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最高累计奖补180万元;对已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单位,年度监测合格的,每年最高奖励40元/亩;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场监测达标的,奖励5万元/家。实施老旧渔船减船转产,具体政策按照《慈溪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21〕90号)执行。开展“海上百千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示范渔船,最高补助9万元/艘。渔船更新改造、安全救生通导设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设备建设等政策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三)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生猪产地检疫经费,运用检疫证章、牲畜耳标等手段,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开展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屠宰量达到80万羽以上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净膛补助2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畜禽车辆消毒工作。新创建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2021年以来被宁波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数字化牧场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2021年以来创建(或复验通过)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列入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按照上级政策给予补助。其他畜牧政策按照《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慈农〔2022〕5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围绕迎亚运、无废城市创建工作,深化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按辖区耕地面积给予各镇(街道)最高9元/亩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秸秆利用单位,按利用量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开展主要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的主体,给予180元/吨奖励。对实施秸秆离田能力提升项目的主体,按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供热由崇寿镇解决,定额补助50万元;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定额补助50万元。

(五)深化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慈溪蜜梨标准示范创建工作,整体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依托数字赋能,强调手段数字化

(一)发展智慧农业。探索开发慈农无废、慈享系列等跨场景应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自动化控制,提升农业生产数字化水平,对按要求完成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0.5万元/家奖励。

(二)强化农产品码上追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产品全生命周期智安码,对试点阶段积极带头实现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0.2万元;对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其他要求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政策操作、资金方案、奖补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或另行出台方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发现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一对象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补贴、奖励)。

(三)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粮油保供、生猪保供等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按市级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他慈溪市级及以上政策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另行自行出台的补助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承担。

(四)本政策为年度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研究确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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