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2021-07-19 14:30:59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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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时给予项目倾斜。

二、支持发展品牌农业。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创建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级奖励。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主体,我市分别奖励5万元、 2万元、 1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所在镇(街),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我市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我市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2万元。对我市联合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30万元;对我市主办由镇(街)承办的特色农产品节庆活动,每场给予承办单位奖励20万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按照比例予以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参加.部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级、福州市级组织的农业展会、主题活动,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奖励;鼓励我市农业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符合条件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奖励。

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获批创建省级水乡渔村、福州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美丽休闲乡村的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乡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五、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 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福州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我市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我市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福州市级以上数字农业示范基地。

六、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在贯彻福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全基因组检测试验室和分子育种实验室,购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我市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七、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福清本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含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福州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我市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八、其他事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政策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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