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021-05-31 14:30:00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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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构建现代农业“5+3”产业体系,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加快园区基地建设

(一)鼓励创建省级园区。凡认定为省级园区的,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8〕50号)规定给予补助。凡列入省级园区培育名单的园区,由区财政整合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重点培育。

(二)鼓励创建市级园区。凡认定为市级园区的,依照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54号)规定给予补助。

(三)鼓励创建区级园区。凡认定为区级园区的,依照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办公室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乐沙委办〔2019〕49号)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条 完善园区设施装备

(四)加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力度。区财政积极统筹各级涉农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资金,积极对上争取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资金,重点向培育的省、市现代农业园区倾斜。

(五)鼓励经营主体购置生产装备。新购置耕整地、种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处理、设施农业等农机设备,按购置金额3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六)扶持经营主体建设冷链物流。新建中药材、茶叶、果蔬等农产品冷藏储存设施的,按每立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购置冷链运输设备的,按购置金额20%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开展产品精深加工

(七)保障产品初加工用地。依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作物种植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八)支持开展产地初加工。新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规范化厂房的,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补助;新建农产品产地加工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开展产品深加工。区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入驻太平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享受沙湾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入驻园区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四条 积极发展农业新业态

(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支持园区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农业主题公园、美丽休闲乡村。旅游景点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农村电商。积极建设农村电商平台,实现农产品线上线下同步营销,凡实施完成农村电商改造提升的(如完成站点改造、开设网店、完善仓储设施、产品品牌建设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站点经营者在进行商品销售时,电商销售额占比达到总销售额30%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开展农业服务。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新成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强园区品牌建设

(十三)鼓励开展品牌创建。园区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认证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1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品牌营销。园区企业参加市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每次给予参展企业2000元补助;参加省级展销活动的,每次给予参展企业5000元补助;参加省外展销活动的,每次给予参展企业10000元补助。

第六条 强化园区科技支撑

(十五)鼓励开展良种推广。支持太平(佛手+淫羊藿)中药材现代农业园区做大做强中药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境内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标准化种植佛手柑连片推广5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标准化种植淫羊藿1亩以上,每亩补贴3000元;新建园区主导产业标准化良种繁育基地2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500元,10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

(十六)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凡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或金桥工程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十七)鼓励开展科技合作。园区与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参照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沙湾区佛手柑基地博士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沙委组通〔2020〕18号)文件执行,每年补贴工作站研究经费2—5万元。

第七条 大力培育经营主体

(十八)鼓励培育经营主体。园区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园区内新型经营主体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九)培育壮大职业农民。每年重点对园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工作,并优先落实社会保障、退休养老等制度。

(二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财政投入股权化、农村集体资产折股投入等创新性制度,完善“公司(园区)+农户”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农户+园区”“农户+公司”等利益联结机制和合作机制,探索农户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新模式,带动农户面达60%以上的,一次性对带动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验收方式

(二十一)所有奖励和补助项目经业主和农户向园区所在镇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园区所在镇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分两次(6月、12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兑现奖补资金。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九条 奖补原则

(二十二)奖补资金为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

第十条 附则

(二十三)本扶持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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