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2-09 14:56:09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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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18年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规发〔2018〕1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19〕20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3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8年批准创建、尚未认定的相关产业园,2019年批准创建、已参加绩效预评价、申请认定的相关产业园(含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二、认定条件

(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产业园主导产业已经成为区域乃至全国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和行业“排头兵”,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和带动力。产业园聚焦1〜2个主导产业,实现了“生产+加工+科技”发展要求,各功能板块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连接紧密,生产、加工、物流、休闲等全产业链推进格局已经形成,农业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充分挖掘,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导产业生产规模大,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比重达到60%以上,已建成大型原料生产区或产业带,形成对二三产业的有力支撑。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高,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1。产业园年总产值超过30亿元。

(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既定方案使用,规范合理支出,重点突出、方式创新,集中用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在改善设施环境、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品牌培育和产品营销、促进联农带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度,2018年批准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达到95%,2019年批准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达到85%。

(三)技术装备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现代要素集聚能力强,生产设施条件良好,技术集成应用和生产经营数字化水平较高,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体系健全,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应用成效明显,科研经费投入逐年递增,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与多家省级以上科研教育单位设立了产业研究院等合作平台。

(四)绿色发展成效突出。产业园水资源利用高效,种养结合紧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果菜茶等农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成效明显,秸秆、农膜得到有效处理或利用。园内农产品基本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较高,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五)带动农民作用显著。适度规模经营水平较高,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产业园建设的主力军。创新建立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形成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园内农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再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成为趋势,农民能够充分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农业保险覆盖面广,在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对接市场、抵御风险、拓展增收空间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当地农民平均水平高30%以上。

(六)政策支持措施有力。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整合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在用地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有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创建期内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效果明显。

(七)组织管理健全完善。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产业园建设,建立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重大事项,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创建任务基本完成。产业园创建方案明确的创建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进展达到预期目标,2018年批准创建的产业园创建任务基本完成,2019年批准创建的产业园创建任务完成进度原则上达到80%以上。

(九)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认定。如出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性支出,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创建资格等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三、认定程序

采取产业园绩效自评,产业园所在县提出认定申请,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推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定的方式开展认定工作。

(一)产业园开展绩效自评。请组织有关产业园依据创建方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对照认定条件,全面总结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建设情况,起草自评价报告。

(二)产业园所在县提出申请。自评认为达到认定条件的产业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

(三)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申请认定的产业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推荐。

(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对提出认定申请的产业园,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视频汇报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予以认定。

请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于11月23日(星期一)前,将申请认定的产业园自评报告(8000字左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等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文字材料电子版和16∶9版式PPT汇报稿发送至邮箱sfzdc@agri.gov.cn,超期报送不予受理。视频汇报评审时间和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董梁,010-59192555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郑启辉,010-68551480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董明,010-59192519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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