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成都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20-12-10 07:39:38 现代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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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要求,建立成都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较好,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市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市、县级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3.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

4.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5.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

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9.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的;

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5.伪造检验报告,或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认证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8.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两个名单”的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以委托有关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约谈涉事农产品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市、县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省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7.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列入“两个名单”监控主体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区(市)县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将对象名单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二)信息告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所辖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送达、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1)和认定表(附件2)。

(三)信息核实。县级农业部门对涉事生产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违法情形及涉及的产品名称等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信息上报。对拟列入“两个名单”监控的涉事生产主体,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填写认定表,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申辩复核。涉事生产主体提出异议的,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

(六)审议确定。市农业农村局从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建立5人以上的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组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七)信息发布。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八)解除。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起,可向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3),同时附相关材料。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并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迭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但记录不得删除。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巡查。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两个名单”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监督巡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列入“两个名单”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两个名单”制度,要将“两个名单”制度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其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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