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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村广阔天地迎来了千载难逢、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搞活农村土地,规划引领土地整治,让“沉睡资产”焕发新的生机,作为乡村振兴核心资源的土地资源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具有积极作用。
2018年2月,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 到2050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将全面实现。
我国已经明确实施乡村振兴“三步走”时间表。即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图表1:乡村振兴“三步走”时间表
乡村振兴须结合各自的优势资源,鼓励发展优势产业,支持循环农业、乡村旅游、农业自动化、农业示范区等的发展,这一点基本上与国家支持发展“田园综合体”振兴农村经济的导向相一致。
图表:我国地方乡村振兴重点发展项目
实现乡村振兴,土地问题是重中之重,通过对对现行政策、法规的梳理,解决乡村振兴的用地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合理规划、布局整治土地、村庄,有效利用土地
建设中需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统一安排,必然会对各类用地进行重新布局、安排和产权调整。但是,土地整治应经批准后方可直接对区内各类用地产权和地类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指标。但是,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依法利用圈内农用地
“圈内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面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有效利用圈外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圈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四、有效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可以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便可无偿用地,但是,此类用地在是只登记不发证,应注意区分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同。也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即行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有偿使用土地。
五、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不能直接做建设用地或商业用地,应先依据我国政策法规申请将土地性质从过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取得使用权后,方可使用。
六、依法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未利用地经过批准后,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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