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推广“土地入股”助力乡村振兴

2019-01-07 15:52:53 现代农业规划

土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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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并且能够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

政策出台背景

土地入股,简单地说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

追溯这个政策的源头,还要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说起,会上首次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不得不说,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虽然发展很快但相对滞后;我国城乡建设差距依然存在较大鸿沟;城乡统筹兼顾、乡村振兴取得了很突出的成绩,但制度的瓶颈依然没有完全打破,其根源就在土地问题上。

在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当时的这个《意见》就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过两年探索实践,7个试点县(区、市)在入股模式、风险防范、政策配套、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那么随着今年12月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可以想见未来,这一试点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政策的意义

土地入股,是乡村资本化的时代机遇!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支持政策和金融与资本市场的配套政策的有效对接,可以使得包括承包农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其他用地,通过资本的方式,在资产市场和资本市场中,获得价值评估和价值升值的空间完全打开,这种打开资产和资本升值的空间,正是乡村土地经营权、资产与资本的投资开发孕育的重大机遇。

土地入股是通过土地流转、租赁的方式,形成对土地收入的保障,再结合企业经营稳定之后,以出租转化为股权或者“租金+股权”收益的方式,既保障了农民稳定的基础利益,又保障了农民参与产业链利润的分配,是一种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增加农民收入的很好的方式,再加上土地入股保险等相关方式,使得农民在“三权分置”后土地基本经营收益获得了更好的保障。

土地入股是在现有流转体制下,创造土地资本,进入资本流通环节、进入资产流通环节的重要形态。土地所有人将经营权作为资产进入股权,就转化为资本,而这样的资产和资本,通过公司运营,以融资、抵押的资产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形成可流动的资产形态。同时,通过上市股权的经营运作模式,和资本市场对接,和资本流通对接,有利于土地经营权在资产流转与资本流转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得土地经营权价值转化为资产价值和资本价值。

土地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产要素化和资本要素化的重大进步和重大推进。一旦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就不再受制于原有的经营权和农民之间的原有关系,而转化为一种可流转的资产和可流动的资本的关系,实际上相应的土地也就随着股权的流转,股权的资产化、资本化的运作,而转换为可市场化的资产和资本。

土地入股的有效推行与实施,不仅需要土地入股相关政策支持,还要有金融和资本两大系统的配套政策的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后,作为可流动的资产形态,可以进行质押、贷款、抵押等,在股权流动和资本流转中,需要资产运作相关政策配套,才能使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自由流转、或自由流动的要素价值获得实现,市场化价值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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