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农水局、农林局)、财政局、委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农业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7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一、申报要求
1、所有申报对象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出现以下情况不予申报:纳入芜信用办﹝2016﹞22号文件“失信信息”范围的,或未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或一年内出现2次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被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2)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
(3)同级财政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4)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划;
(5)符合环保要求。
2、按照《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芜湖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99号)文件要求,当年建设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3、对建设周期在一年内的确需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在新建前需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办法
(一)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奖补
1、背景意义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农民收入,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给予奖补。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申报条件
(1)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体。
4、补助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贴息。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若用于项目建设,需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若用于贴息,需提供当年贷款相关资料及还息票据;
(3)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二)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背景意义
为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企业规模和产品竞争力,对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补。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申报条件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4、补助标准
对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和贷款贴息。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和发票复印件:
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当年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②用于固定资产投入和贷款贴息,申请单位还需提供固定资产购置凭证、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等;
(3)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三)重点扶持1-2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1、背景意义
为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要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2、申请对象
我市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
3、申报条件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为主线,以优质、生态、特色、高效、安全为重点,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文件通知为准。
4、补助标准
专家评审立项后,市本级财政给予500万元支持,市县(区)1:1配套,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由示范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市农委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奖补资金。
1、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2016和2017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休闲农业的重点部署和国家14部委和安徽省14厅委《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我市积极开展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工作,做优做强我市休闲农业产业。
2、申请对象
我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
3、申报条件
(1)示范点规模50亩以上,有同时容纳100位以上游客的接待餐厅;
(2)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基地,种植业50亩以上,养殖水面50亩以上;
(3)餐饮、垂钓、采摘、农耕、游乐、观赏、养生、购物等休闲农业项目5个以上;
(4)停车场可停轿车类50辆以上,有标准洗手间,厕所内外有照明设施;
(5)有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牌,综合娱乐室(或会议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从业人员20人以上,有专门的接待服务员,其中50%以上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7)土地证明(包括土地征用或租赁合同等)、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4、补助标准
每年评选10个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个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道路、餐厅、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支付凭证,以及用于广告宣传、培训、现场会等方面的支付凭证;
(3)乡镇农业部门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申报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
(五)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奖补
1、背景意义
提升我市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的设施水平,加快规模基地改造升级,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3、申报条件
(1)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
(2)大棚跨度在7米以上、棚檐净高度2.8米以上;
(3)大棚主立柱是宽长不低于6*8或5*10厘米热镀锌方管,辅管是4*4或3*5厘米热镀锌方管,顶棚使用直径达32厘米、壁厚在1.6毫米以上的热镀锌园钢管;
(4)有喷灌或滴灌、遮掩网、防虫网等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
(5)对防止雨水淋湿作物,只有棚顶覆盖薄膜的避雨栽培模式不予申报。
4、补助标准
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米给予30元奖补。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会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3)乡镇农业部门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及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织复核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
(六)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审定一次性补贴
1、背景意义
为激励农业企业或科研单位开展育种科技研发和种质资源创新,扶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
3、申报条件
(1)是第一育种单位;
(2)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4、补助标准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通过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研发和种质资源创新。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申请对象向注册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复印件;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农委推荐;
(3)市农委对县级推荐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复审,符合条件的,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一次性补贴资金。
(七)新建工厂化肉牛肉羊养殖设施
1、背景意义
为更好实现畜禽养殖业的适度规模化、模式生态化、排泄物利用资源化、管理规范化、病死畜禽处置无害化和监管机制长效化,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
2、申请对象
我市不在禁、限养区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申报条件
(1)当地政府批准建设的肉牛肉羊养殖场;
(2)新建养殖圈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办公用房、饲料库等);
(3)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建设要求,有当地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场区布局合理,实行雨污分离,有无害化和粪污处理设施;
(5)圈舍建设牢固,房顶有隔热层,内有饲槽、饮水等设施设备;
(6)檐净高度2.8米以上,牛舍四周必须有墙体,羊舍墙体到顶、有门窗;
(7)有无害化和粪污处理设施;
(8)智慧畜牧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完备。
4、补助标准
按新建养殖圈舍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奖补。
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3)乡镇农业部门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进行县级初验,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织复核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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