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2022-09-29 12:30:29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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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镇政府为引导和扶持激励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虾峙镇旅游产业发展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旅游镇领导任副组长,村镇办、党政办、经贸办、综合执法中队、社发办、渔农办、安全站、综治办、文化站及相关村社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激励对象,协调相关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办,主要负责全镇旅游产业奖励内容的征集、汇总和筛选;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激励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投资阶段,申请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激励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资项目符合虾峙镇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所投资项目必须在虾峙镇依法登记纳税,其中民宿项目建设全过程需严格按照《虾峙镇民宿建设运营操作指南》。

(五)投资项目在引进一年内实现成功落地。

第七条 运行阶段,申请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激励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

(二)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激励民宿培育以及旅游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

第四章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向全镇公开征集当年政府可给予奖励对象。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根据要求,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评审经费由镇财政另行安排。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五章 旅游产业扶持激励标准

第十条 投资阶段:

(一)对于新引进并成功落户的所有涉及旅游开发建设的项目,首期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包括规划设计、基础设施、设备配套等)不少于50万元,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对注册地为虾峙并已在虾峙落户的企业,因投资旅游向金融机构贷款,可发放30%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为10万元/年,补贴最长年限为3年。(企业贷款需优先考虑本地金融机构,在本地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贷款额度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其他金融机构,否则不给予贴息奖励)

第十一条 运营阶段:

(一)对各经营主体参与当地特色文旅产品设计及营销,在线上线下平台销售量均超过500件,推广效果较好的,经协调小组认定,全年评选5件,予以奖励3000元/件。

(二)对经营主体引进的可扩大虾峙影响力的活动,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阅读量超过10万的,经协调小组认定,予以5000元的活动组织经费补贴。

(三)其他对推广虾峙旅游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事项,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阶段: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市区级行业内专业性荣誉的,经协调小组确认,镇级层面再给予奖金补贴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浙江省民宿评定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市级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民宿等。

(二)对投资项目等经营状态良好,投资项目每新增一期并顺利落地经营,予以一次性1万元扩大规模奖励补贴。

(三)对稳定阶段的经营主体,排除大环境因素影响,全年累计游客接待量超过前一年的30%,经协调小组确认,予以一次性1万元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如投资项目享受区级及区级以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或补助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时,按“第十条”规定的奖励额度,镇政府予以补足。如投资项目所获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或补助超过“第十条”规定时,镇政府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经营主体申报奖励项目均由协调小组进行情况核实。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个人、团体及组织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据实施要求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引导激励资金,镇财政部门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按程序审批后拨付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发放对象的征集、汇总和筛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核对奖励项目的标准要求;镇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引导激励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激励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需提供按镇旅游部门要求提供凭证材料。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协调小组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执行,执行年限暂定三年,由虾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2018年印发的《虾峙镇旅游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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