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2022-05-10 12:30:44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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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游品牌创建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旅游产品品质,加快建设区域文旅康体中心、打造养心文旅名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内创建旅游品牌或取得相关荣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所申请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或取得荣誉均属奖励范围。

第四条 旅游产品品牌奖励标准:

(一)旅游景区品牌

1.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给予每个品牌奖励1000万元。

2.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给予每个品牌奖励200万元。

(二)旅游饭店品牌

1.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顺利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2.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的创建主体,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成功创建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树叶绿色饭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银树叶绿色饭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农家乐品牌

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四川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和旅游美食品牌

1.对在国家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产品,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奖励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对在省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金奖的产品,给予开发企业奖励1万元/件(套);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品”的产品,给予开发企业奖励3万元/件(套)。

2.对在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美食比赛中荣获金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菜品,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奖励2万元/道、1万元/道。

3.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创集市的创建主体,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区域性文化旅游品牌奖励标准:

(一)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候选县

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和列入天府旅游名县候选县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市直园区与船山区整合创建,并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二)全域旅游示范区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三)天府旅游名镇

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的乡镇(街道)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每个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村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每个给予奖励60万元。

第六条 旅游基础服务奖励标准:

对在全国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奖项的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奖项的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的导游(讲解员),给予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根据全国、全省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工作重点的变化,建立奖励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研究议定后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县(市、区)、市直园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统筹安排。

根据市财政财力状况,上述奖励资金原则上于次年起两年内兑现完成。

区域性文化旅游品牌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剩余资金根据第二年专家组体检式暗访检查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创建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单位及个人需准确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当年评审批文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并积极配合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通过审核获奖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已兑现奖励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在全行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品牌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重点用于设施设备维护、智慧化建设、对外营销、人才培训、产品研发推广等方面。各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全行业通报,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品牌奖励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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