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

2022-01-17 14:10:55 文化旅游政策

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各县(区)申报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和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申报扶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激励、扶持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的资金。

扶持资金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从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中划拨。

第四条扶持资金包括奖励性扶持资金和补贴性扶持资金两种类型。奖励性扶持资金是指对于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省级以上考古遗址公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上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和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文化遗产项目的后续保护和利用。补贴性扶持资金是指对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被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或保护责任机构每年给予资金扶持,补贴该单位的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配套扶持经费,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申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择优扶持、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扶持资金预算,并负责扶持资金申请的复核、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区)的扶持资金申请和初审,汇总和报送本县(区)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扶持资金的核准和划拨,并配合做好扶持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扶持资金申请人包括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机构、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奖励性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每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每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每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每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的,每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的,每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四)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每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每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六)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七)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每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每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八)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补贴性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5万元的补贴性扶持资金。

(二)被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3万元的补贴性扶持资金。

(三)被认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处给予保护责任机构每年3万元的补贴性扶持资金。

(四)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每项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每年2万元的补贴性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所有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当文化遗产项目同时满足不同的扶持标准申请条件时,扶持资金申请人只能从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选择该文化遗产项目所对应的最高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奖励性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奖励性扶持资金申请人在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标准额度内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扶持资金,也可以分年度编制预算进行申请,分年度申请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超过5年。奖励性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补贴性扶持资金由扶持资金申请人每年根据年度补贴标准编制预算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由扶持资金申请人向所在县(区)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上报。扶持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化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申请扶持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二)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扶持资金支出的预算明细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同时应当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扶持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明细使用扶持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明细的,由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考古遗址公园、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奖励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保护(实验)区和遗址公园的调查、勘探和发掘,本体保护修缮,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保整治,保护性设施建设,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培训等合理支出。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工作,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保护级别提升,宣传推广等合理支出。

(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奖励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咨询、保护级别提升等支出,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合理支出。

(四)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性扶持资金,可用于补助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承和推广活动等合理支出。

(五)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补贴类扶持资金可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安防、消防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的日常维护,文物保存环境的日常治理,安防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更换与维护,文物安全隐患的日常整治等日常维修和日常保护,文物“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人或保管机构)日常工作等合理支出。

(六)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补贴类扶持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工作和展示展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传习设备维护,项目素材(包括使用道具类的)整理收集、编撰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教育普及(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文旅融合宣传推广,民俗活动等合理支出。

(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参照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参照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扶持资金申请人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可以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停止拨款,收回扶持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一)虚报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扶持资金支出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化旅游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501360126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