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3-23 13:30:51 文化旅游政策

6

根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度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临海市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行业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文化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

2.申报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目前项目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

3.申报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项目要为全市文化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已经启动或在当年度内能够启动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扶持范围和额度

按照《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持文化产业做强做大、支持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扶持原创动漫、影视传媒、游戏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对符合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择优选项进行补助或奖励。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补助与奖励的额度依据《临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申报时间

申报年限:202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申报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临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3.年度的财务报告。

4.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2.所有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由申报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上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2.市本级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方式: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85111685

联 系 人:周璐瑶 15356356737

七、条款解析

(九)1.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注:具体重点文化企业金额以工商注册资金为准,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资金以发改局立项资金为准。

2.被评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被省文改办认定为浙江省“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4.当年度被评定为省、台州市文化浙商个人荣誉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1.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地方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1200元、600元、400元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2.电视连续剧(每部15集以上,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1.5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每部作品给予30万元奖励。8.对于通过市文广旅体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具有宣传临海本土风情的微电影,凡是能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分钟一万元的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注:以上补助均为播出以后申请,证明材料:剧本、剧照、视频光盘、审批核准材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4.除在古城街道、大洋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以上含3厅)数字院线影院的电影企业,每开设一处给予补助30万元。

注:证明材料:申报影院审批核准材料、数字院线合同。

(十)5.对本市作者原创的文艺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的,给予原创作者按照每部文艺作品一次性5万元奖励。

注:奖励针对原创第一署名作者,证明材料:原著、剧本、合作协议书、视频资料、播出情况说明。

(十)6.对获国家级、省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

注: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7.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动漫游戏、影视制作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注:证明材料:房租租赁发票、房屋平面图、制作影视作品或动漫游戏的剧本、视频、审批核准材料、播出(发行)情况证明。

(十一)1.鼓励演出经纪业的发展。对本地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冠以省级称号及以上国内外团体的专场演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注:证明材料: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该场演出审批报备材料、现场演出照片、视频、国内演出团体级别以文化部备案为准,国外演出团体级别以文化部审批核准书为准。

(十一)2.对年演出量达到200场(次)以上的本地正式民营剧团,每场(次)补助200元。3.对列入国家、省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本地正式民营表演团队,年演出量达到25场(次)以上的每场给予800元、400元的补助。

注:证明材料:每场台账、设立演出团队审批核准材料。

(十一)4.鼓励文艺演出团体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注:奖励适用于团体(非个人)名义参赛,以上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

(十一)5.经审批以团体形式出国、出境演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

注:奖励适用于团体(非个人)名义参赛,出境演出审批核准材料、比赛邀请函、演出视频、照片、获奖证书。

(十二)1.对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品交易会的文化企业,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参展补助。

注:证明材料:现场照片、人员清单、政府部门邀请函。

(十二)2.举办由市文广旅体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创意设计类比赛或展会(布展面积1000平方以上,3天以上),经评审按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注:证明材料:各类投入经费发票、现场照片、策划书。

(十二)3.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等国际设计大奖以及工信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红星奖、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注:证明材料:参赛资料、以上国内奖项证明材料均以国家行政部门(非行业协会)实际表彰文件为依据,国外奖项以该奖项官方出具证明文件为准。

(十二)4.对在紫阳街、西门街、府前街沿街区域,新开设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门店,面积达到4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4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全市其他区域新开设出版物零售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文化服务企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20%给予房租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享受房租补助的单位不得占用场地从事其他商业行为。5.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文化创意、广告设计、文化中介、网络文化经营等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注:证明材料:房产租赁合同发票、房屋平面图、各相关审批报备核准文件。

八、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2、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3、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经审核对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项目单位在相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七天。

4、经项目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的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

来源: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化旅游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501360126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