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促进旅游业疫后恢复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

2020-11-26 10:30:56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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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旅游业的影响,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提高旅行社组团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品牌建设,对符合本政策条件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导游)实施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第一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总量进行奖励。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组织团队游客到我市旅游且年度游客总量排名在全市前五名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对旅行社组织高品质旅游团进行奖励。凡组团在我市入住四星级酒店(含)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的,每位游客每天(过夜)加5分,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分别累计各旅行社年度总得分,对总分排名在全市前五名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优秀导游进行奖励。每年评选10名“金牌导游”、20名“银牌导游”、30名“铜牌导游”;对被评选为我市年度“金牌导游”、“银牌导游”、“铜牌导游”的执业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品牌企业进行奖励。

(一)对新增获评为国家5A、4A级的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增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增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每年评选十佳旅游景区(项目)、十佳旅游酒店、十佳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条件、资料提交及核验。

(一)旅行社组团数据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在团队业务窗口“国内游接待”或“入境游接待”栏中及时录入团队行程信息资料,系统化申报。对年度内因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1次(含)以上的或是因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游客投诉(有效投诉)3次(含)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二)对新增获评的等级旅游企业(导游),须提交等级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市旅游文体局可以另行制定核验标准和细则,组织核验或委托第三方核验。

(四)本政策奖励项目与我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同类型的,不重复计奖。

(五)对旅行社实施奖励前需预先征求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的意见。

(六)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获奖的旅游企业(导游)进行表彰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导游)创先争优。

第六条 实施时限及申报时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统计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各有关旅游企业(导游)须于次年2月1日前向市旅游文体局申报,市旅游文体局于3月1日前核验完成并公示,按程序一次性兑现奖励。

第七条 资金来源。从市财政安排的年度旅游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奖励措施由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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