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政策

2019-04-11 15:55:50 文化旅游政策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2019年度广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6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关于“创建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指示精神,有效推进产业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决定2019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提档升级、农民就业增收、城乡居民休闲消费为目标,深化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行动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成果,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休闲农业规划引领,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志性品牌,丰富产业、产品体系,提升全区休闲农业发展质量、规模和水平,推动形成我区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新业态,为精准脱贫创造新路径,为促进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示范创建与示范带动相结合。既要抓好示范创建,树立典型,培育品牌,又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全面推动产业提升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2.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主导,调动社会力量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形成吸引各种资源要素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集聚的体制机制。

3.坚持系统开发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同时,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培育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影响力、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知名度。

4.坚持设施改造与素质提升相结合。既要在创建过程中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改造基础设施条件,又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强化策划创意,注重科技支撑,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提档升级。

(三)目标任务。

2019年继续在全区创建50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志性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带动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条件

(一)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能起到带动作用。

(二)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3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

(三)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四)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无违规建筑和乱占耕地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近3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现象。

(五)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六)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3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正式开业1年以上,通过自我创建,达到“示范点创建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民合作社等),均可自愿申报。

(二)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对照“示范点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行评分,分数达到700分以上,方可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初评,填写《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和自评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三)初评达标后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复评。

(四)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复评达标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评定。

(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

四、申报时间

2018年7月20日前,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申报汇总表、评审达标的示范点材料(包括申报表、照片以及评分表装订成册)一式4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各2份),同时附刻录有相关材料电子版的光盘。

五、认定和管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择优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并统一制作、核发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牌匾及证书。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年度复核。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示范点将依照《细则》作限期整改、取消示范点称号等处理,且凡被取消等级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自取消称号之日起,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引领我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安排,创新遴选机制,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遵守相关工作程序。要强化对“大棚房”的监督管理,杜绝出现中央明令禁止的“大棚房”内容。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示范创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三)搞好宣传推介。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认定的示范点的有关信息,要在有关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人:张大威,联系电话:0771—2182579(兼传真),电子邮箱:gxnyncpjgc@126.com;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联系人:周文,联系电话:0771—5829285、5529013(传真),电子邮箱:qlwcyc@163.com。

附件:1.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2.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

3.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4.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3月25日

附件1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规范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进而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扩大发展范围,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依据《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进行。

第三条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是指以农业资源环境、田园景观、农业生产经营、农耕文化、农业设施、农业科技、农业生态、农家生活、乡村风情风貌等为依托,吸引游客到乡村休闲农业度假、观光旅游、科普教育、娱乐健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农民合作社等。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正式开业1年以上,休闲农业资源丰富,示范带动作用强,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卫生、环境达标,安全有序,发展成长性良好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均可申请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三、评定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设立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相应设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质量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的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厅备案。

四、评定人员

第六条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人员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评定资格。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定专家组,承担评定、咨询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

五、质量评定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先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第八条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评定工作严格按《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质量评分细则》进行。

第九条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自评—申报—初评—复评—综合评定—审核—公示—公告—授匾”的程序进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按照各项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初评,初评达标后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复评,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复评达标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公告。

第十条 开展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现场评定工作时,由具有评定资格的3名以上评定员或者业界专业人士组成评定小组;开展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综合评定工作时,由具有评定资格的7名以上评定员或者业界专业人士组成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定结果,评定小组共同对评定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六、管 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对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农业节庆、黄金周、节假日等重要休闲旅游时节的服务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处理游客投诉,适时培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和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对获得示范点称号1年以上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复核。

第十四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一)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称号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做出处理决定的农业、旅游管理部门。

(三)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自降低或取消称号之日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牌匾及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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