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7-02 15:25:10 文化旅游政策

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鄂府发〔2016〕15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营销、形象宣传、品牌创建、创新创意发展、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品开发、文化娱乐业、文艺演出业、广告会展业、互联网出版印刷、影视拍摄制作、影视版权交易和动漫产业等。

二、加大文化旅游营销力度。鼓励旅行社大力开拓客源市场,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住一晚每人30元、住二晚每人每晚50元、住三晚及以上每人每晚70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

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其中,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国内航线每班次补贴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补贴10万元;通过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每列补贴3万元。申请补贴的组织方需同时提供包机(专列)合同和旅游合同。

加快文化、体育、旅游等各类活动市场化运作步伐,充分发挥各类活动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拉动作用。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活动的影响力,鼓励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等活动走规模化、品牌化路子,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会议、会展、研学和赛事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已享受各级财政补贴支持的不予奖励。

三、加强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按照精准化、专业化、系统化要求,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城市形象宣传推广和旅游营销方案》, 加大线上线下、重点客源地、重要媒体等方面的宣传推广力度。通过旅游品牌建设,把鄂尔多斯建成内蒙古首选旅游目的地;通过“短攻高曝”的广告传播方式,快速提升知名度;通过系列旅游公关活动、事件营销,提高关注度;通过产品创新和线路优化,构筑具有鲜明特色和市场影响力的品牌产品;通过合作拓展,借力使力,以更低的成本,创造更大的宣传效益。

鼓励市内文化旅游企业自主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凡在省级(含)以上媒体、重点客源地城市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以及参加国家级的境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销会,根据企业申报,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四、鼓励开展重点创建工作。以创建促提升,对列入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国家和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创建活动的旗区以及列入创建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五、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创意发展。鼓励支持开发“商养学闲情奇”等文化旅游新产品、新业态项目。对自驾车露营地、帐篷营地、低空旅游、旅居度假养老、健康养生、旅游特色购物店、旅游商品研发等项目,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程序,择优补贴项目。鼓励支持本土旅游企业挂牌上市,鼓励以鄂尔多斯市为背景或主题的影视文艺作品创作。

六、支持旅游公共服务提升。补齐旅游公共服务短板,重点建设鄂尔多斯游客集散中心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在康巴什新区建成包含旅游产品展示体验、信息咨询、旅行社服务、导游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等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契合“互联网+”时代,建设“基于旅游大数据,涵盖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营销、智慧体验”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培训,鼓励旅游从业人员晋级和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实施文化旅游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七、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和补贴旅游公交、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的基础设施改造、提档升级等给予奖励。凡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新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新被自治区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自治区级旅游品牌,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饭店,新引进国际、国内精品度假酒店品牌,新引进和建设国内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主题酒店的企业和新评定为市3A级以上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

八、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借助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游步道、游客服务中心、导览系统等设施;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示范户增加特色旅游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服务水平。

九、加大对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市直国有文化资产剥离出来,并把可用于经营的资产转为国有经营性资产,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经营等服务。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园区”的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给予房租、水电供暖、物业等费用减免或补贴。

制定项目补贴和定向资助等措施,鼓励本地小微文化企业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未来三年内,对小微文化企业征缴的税收,属于地方的部分全部纳入文化旅游产业扶持资金,以项目扶持方式返还企业;向企业征收的一切费用,属于地方的部分全部先征后返。

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申请奖励和补贴资金的单位,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案件或其它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一律取消其本年度奖励和补贴资金申报资格。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支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七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5〕103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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