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2018-02-06 15:46:35 文化旅游政策

济宁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办发〔2016〕40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此件发至县级)

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实施细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把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目标要求,根据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就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商优惠政策

1. 对新引进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新引进企业,首次投资过1亿元,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可连续补贴3年。

2. 对新引进投资额过1亿元文化旅游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继续对民办文化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一定财政贴息。

3. 对市辖区现有文化旅游企业新上重点项目,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股权出让等联大引强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标准执行。

4. 对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权,经有关合作方协商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可作价入股,相应收益用于文物保护。

二、税费减免政策

5. 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塌陷地、粘土砖窑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6. 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和微型文化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对文化旅游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执行。

三、用地支持政策

9. 文化旅游相关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标准执行。

10. 各县(市、区)每年用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土地指标不少于当年全部指标的30%;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符合省级预留用地指标范围和单独选址使用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选址,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11. 各类企业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进行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允许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配套设施。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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