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017-06-28 14:50:26 文化旅游政策

六、项目资金来源及中央补助投资标准

(一)项目资金来源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

地方、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二)中央补助投资标准

12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差异,为更好发挥中央投资效益,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60%和80%。

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

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在上述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类项目还依据自身特点,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

超出部分,国家不再予以补助。

具体如下:

1、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中央投资不支持东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2、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统一按照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上表所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3、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核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

30%、60%、80%的比例予以补贴,不受1000万元的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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