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恩施州特色小镇政策

2018-09-25 14:38:27 特色小镇政策

恩施州特色小镇政策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6〕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助推恩施州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先进自治州,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注重规划统筹、特色引领、生态保护、机制创新,力争通过3至5年的培育创建,在全州范围内规划建设2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建筑风格雅致、卫生面貌整洁、多种功能叠加、示范效应明显、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与健康协调发展的特色小镇。加快推进恩施市沐抚办事处、白杨坪镇,利川市柏杨坝镇、谋道镇,建始县花坪镇、龙坪乡,巴东县野三关镇,宣恩县珠山镇,咸丰县坪坝营镇,来凤县百福司镇,鹤峰县燕子镇等11个乡镇(办事处)创建首批州级特色小镇,鼓励其他乡镇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力争3—5个特色小镇纳入到国家或省级特色小镇创建范畴。

二、总体要求

(一)注重规划引领。特色小镇可以是建制镇,也可以是非建制镇。要对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湖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国家卫生城镇、湖北省森林城镇、湖北省旅游名镇相关创建标准,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融合”要求,统筹考虑人口分布、生产力分布、国土空间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以高起点思维合理编制含有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建设规划的综合性规划。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特色小镇的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要按国家3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湖北省旅游名镇标准建设。支持建设具有游览观光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商贸文化区、文化旅游创意园区、传统工艺美术和特产加工销售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体验区等,统筹考虑接待功能,科学布局游客中心、公厕、交通导览、休憩等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周边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和供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规划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卫生计生委、州林业局)

(二)强化产业支撑。坚持以生态文化旅游、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四大产业集群”为引擎,融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强化特色小镇的产业支撑。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区(带、点)、商务会展休闲旅游综合示范区、特色礼品销售区和特色餐饮美食街区;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聚集区,打造一大批高水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节庆、演艺和娱乐品牌;积极开发医疗养生游等新兴旅游业态;积极发展漂流、滑雪、攀岩、科考、低空飞行、拓展训练等特种旅游;推进硒产业与生态文化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康体养生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建设硒食品养生、硒康疗保健、硒日用品、硒文化产品等产业链;推进中医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中药材加工基地建设和中药材流通贸易平台建设,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康复疗养、中医药文化体验深度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确立清洁能源优先发展战略,扩大现有风能产业产能规模,积极探索引进和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产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农业局、州经信委、州文体新广局、州商务局、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

(三)注重生态建设。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加强以垃圾和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小镇空间布局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筑高度和密度适宜。倡导街坊式布局,建筑彰显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和工作,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店铺布局合理,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在不损害特色小镇生态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持小镇特色和田园风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旅游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利水产局)

(四)彰显民族文化。把特色小镇建设的着力点放在特色产业培育和特色文化建设上,培植特色小镇的“根”和“魂”,增强特色小镇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防止千镇一面。挖掘民族文化,讲好恩施故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与制造、高新技术、建筑、旅游、农牧、体育深度融合。以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为契机,全面落实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保护和维修力度,加强对各类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设好历史文化旅游街区,打造文物资源旅游景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生产性保护,打造以土苗民族文化为代表的独特的民族文化标识,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提高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文体新广局、州旅游委、州民宗委、州规划局、州科技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

(五)完善综合配套。加强特色小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供电供气、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信息网络等市政设施建设,并配套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建设。鼓励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特色小镇,不断改善镇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优化镇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着力完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标牌、散客自助游、自驾车服务、旅游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农业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经信委、州文体新广局、州商务局、州卫生计生委、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国网恩施供电公司、州网信办)

(六)创新发展模式。培育特色小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各县市要将特色小镇建设纳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体系,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有机融合。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重点向特色小镇倾斜。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体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文体新广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环保局、州人社局)

(七)落实共建共享。各县市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特色小镇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留存原住居民生活空间,防止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增强生活服务功能,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镇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收益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的整合带动和发展平台优势,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实施综合执法,强化小镇管理,净化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委、州规划局、州农业局、州人社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公安局、州文体新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物价局、州农经局)

三、创建程序

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宽进严定”的创建达标制度,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务实、分批筛选创建对象。

(一)自愿申报。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向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区域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和总体规划。

(二)审核公布。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公布培育名单。

(三)年度考核。制定《恩施州特色小镇考核细则》,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县市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州级主流媒体公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考核验收。制定《恩施州特色小镇创建导则》,对实现规划创建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纳入州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机制。各县市要根据特色小镇建设规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探索人地挂钩机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互联网+”、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等文件要求,解决好特色小镇旅游业发展的用地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农业局、州农经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镇村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加快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的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的新型产品,积极增加信贷投入。(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旅游委、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国投公司、州政府金融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州级财政从2018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创建为国家级特色小镇的,州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省级特色小镇的,州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开辟特色小镇建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纳入州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州规划局统筹安排进行规划设计,相关费用在州规划建设配套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旅游委、州规划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供人才扶持。实施人才强镇计划,州、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具体办法,将州、县市分管负责同志及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特色小镇领导干部专题轮训。加强与院校合作,加大就(创)业培训力度。建设特色小镇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特色小镇工作。在特色小镇工作的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领导

(一)完善联动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住建、发改、国土、环保、规划、财政、旅游、商务、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文体新广、人社、卫生计生、统计、国投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州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委,具体负责任务分解、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特色小镇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年度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各县市要相应建立领导机构,研究出台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管理的领导和指导。要定期向州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动态监管。

(三)落实考核制度。对纳入创建对象的特色小镇,按照3年基本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要求,从2018年起开始按年度形象进度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年度形象进度目标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取消相关支持政策。考核验收工作由州住建委牵头组织,州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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