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特色小镇政策

2018-04-02 14:23:30 特色小镇政策
吴兴区特色小镇政策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特色小镇是位于相对集中区域,区别于产业园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

(二)产业选择。对接省七大万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结合本区特色,主要围绕信息经济、智能装备、健康时尚、休闲旅游等新兴产业,同时兼顾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每个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平台。

(三)建设规模。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信息经济、金融、旅游类特色小镇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其中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

(四)运作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申报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向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特色小镇发展规划。

(二)组织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由区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选定初步名单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三)省、市级申报。申报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原则上在区级特色小镇名单中选择。由区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申报要求,向省、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三、工作举措

(一)强化规划引领。按照“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好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衔接,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同时加强规划的刚性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特色小镇建设的相关组织协调、统计监测、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等工作。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问题协调、产业准入审核、重点项目推进、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机制,确保特色小镇建设有序推进。

(三)狠抓选商择资。围绕特色小镇特色优势,锁定区域、锁定产业,加大选商择资力度。既要引进一批优质产业项目,也要加大对文化创意、研发设计、时尚展示等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力度。要着力引进培育一批符合特色小镇产业导向的名企、名品、名家。同时要借助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吸引“国千、省千”人才,以及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入驻小镇。

四、政策措施

列入省、市培育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除享受省、市级相关政策,还享受以下八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区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特色小镇所在镇使用。

(二)用地规划调整支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

(三)用地指标支持。鼓励和支持特色小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特色小镇1平方公里建设面积范围内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级保障土地指标,确有困难的,积极向省、市争取相关用地指标。

(四)金融需求支持。鼓励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组建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享受区级产业基金相关政策,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对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区政府对其创建乡镇(街道、园区)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

(五)主导产业发展支持。积极引导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优先投入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尤其是我区重点发展的信息经济、智能装备、健康时尚、休闲旅游等四大产业及历史经典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六)项目审批支持。区招商引资、新建“大好高”产业项目和科技项目,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优先落户特色小镇。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并给予优先立项。

(七)项目重点推荐支持。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区重点工程,并优先推荐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

(八)其他方面的支持。对特色小镇建设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适用人才要优先保障,加快引进,优先办理各项手续,落实各项人才政策。科技、人才、文化、旅游等项目建设,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照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的,经旅游部门认定后,享受5A级旅游景区有关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按特色小镇建设规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要按季度向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挂钩。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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