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1-06-01 15:10:24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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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2号)、《中共通城县委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隽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城县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若干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化学药物、中药、特医食品、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技术、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种植(养殖)、研发、生产、销售、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二)支持园区集聚发展

1.对在我县药姑山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范围内新投资的大健康项目(包括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流通项目以及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康复等项目),除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外,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正式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进入园区发展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特色中药材种植

3.对新种植的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面积达到50亩、100亩、200亩以上且管理精细,种苗销售率达8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按6:4比例分两年到位)。

4.面积不少于200亩(含)的道地药材种植基地,验收合格后对基地建设主体按500元—1000元/亩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当年实施的《通城县中药材验收及奖补办法》条款执行。

5.对获得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生态种植等荣誉的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主要职能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

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我县注册、生产、销售该批号药品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县的,按所缴纳税收的3%进行奖励。

7.县外药企在通城设立运营中心,以运营中心为配送平台,单品种在本县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运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税收的3%进行奖励。

8.对从事中药材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或个人,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收购品种达10个以上且年成交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上交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3%进行奖励。

9.支持利用我县中药材资源优势,做好黄精、金银花、葛根、紫苏等药食同源中药材的开发,积极开发涵盖食饮品、化妆品等日化用品的系列产品,延伸中医药产业链条,提高中药材附加值。每开发一种新产品并在当地形成生产加工能力,年销售产值在1000万元(含)至3000(含)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0.企业利用当地中药材资源新取得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利用当地中药材资源开发中药制剂品种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提升创新研发新产品

11.对1类新药(含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12.对1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奖励。

13.对新取得三类创新型医疗器械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取得其他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14.对中医药企业实行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中医药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专项补贴。

(六)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15.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16.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17.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生产。支持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县企业生产上市许可产品,自产品开始生产三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3%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和质量体系认

18.对单个药材品种或产品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驰名商标、地标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19.对药品或产品申报地理商标注册成功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0.对通过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组织GLP、GCP认证认可的企业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中医药康养文旅产业发展

2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2.对康养产业发展较好的乡村,推动康养旅游产业融合,获评市级示范村、省级示范村、国家级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九)加大保障力度

23.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大健康产业项目,在湖北药姑山中医药健康科技产业园落户的,优先安排土地。对重点中医药、康养产业项目,经县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土地价款可实行分期缴纳,时间不超过一年。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康养产业,原有土地、房产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在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用地。

24.本政策中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负责。有关奖补政策与我县已出台的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十一)本政策由通城县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通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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