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

2022-07-24 10:00:43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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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2〕10号)、《关于印发〈龙湖区推进“工改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龙府〔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龙湖区范围内(不含汕头高新区东片区)企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龙湖区工业产业用地,保留现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性质进行升级改造,除生产工艺、现状改造、地块形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改造后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5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适用本措施。

第二条 龙湖区设立“工改工”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工改工”。区工信局负责牵头本奖补措施的组织实施。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奖补类型,同时符合汕头市、龙湖区其他现行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奖补类型的,按照“不同类型叠加,相同类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享受“工改工”项目奖补的改造主体,须接受区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办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对奖补资金的实时跟踪、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区工业园区办(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包括园区内集体用地)或属地街道(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外,包括园区内集体用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期限、投产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节能环保、项目退出机制、违约处置措施等具体监管要求。

第四条 贷款贴息。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的“工改工”项目,可以申请贷款贴息,标准为当笔贷款利息总额的50%,对改造面积在25亩以下(含25亩)、50亩以下(含50亩)、50亩以上项目,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180万、240万标准,分两年进行贴息。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自违约之日起不得享受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条 开工、竣工奖励。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根据许可容积率申请开工奖励。许可容积率达到3.5、4.0、4.5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照18万元、28万元、38万元的标准进行开工奖励,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改造后实际容积率达到许可容积率的,改造主体可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竣工奖励。许可容积率达到3.5、4.0、4.5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参照改造项目实际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90%、100%的标准进行竣工奖励,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六条 拆除补助。对于拆除原有建筑物(含有效期内临时建筑)进行重建且计划改造后容积率达到3.5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改造主体可以申请建筑物拆除补助。改造主体需提供原有建筑物的合法报建手续,拆除补助标准为工业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100万元,补助款项由企业在取得重建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进场施工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属街道或区属国有企业主导,通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工改工”项目由街道或区属国有企业向区政府申请土地整理补助资金每亩2万元。(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七条 单一宗地企业联合改造奖励和多宗用地整合成片改造奖励。鼓励符合改造条件但缺乏自主改造能力的企业,通过土地整备等方式进行改造。对采取单一宗地上企业联合改造的,按照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对多宗用地进行归宗整合的成片改造项目,收购面积达到10亩、30亩、50亩、100亩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照2万元/亩、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联合改造、成片改造的奖励资金,由相关主体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提出申请。本款所规定的奖励分三阶段发放,分别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经审核合格的,按照奖励资金总额的30%、50%、20%予以发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八条 对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50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其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决定。(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第九条 企业产值增长奖励。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实施“工改工”改造,对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累计产值增长达到50%以上、10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本款奖励不重复,以就高原则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条 优质工业企业入驻奖励。对新迁入龙湖区(注册地变更为龙湖区,并在龙湖区纳统)购置或租用“工改工”通用厂房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以下资质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本款奖励不重复,以就高原则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一条 租用通用厂房补助。对首次入驻“工改工”改造通用厂房项目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租用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用房面积),租期不少于5年的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元,最长补助时间不超过24个月,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面积不包括配套用房面积。(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二条 改造主体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奖补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约定期限内未达到项目监管协议完成要求的,除应当继续按照低效产业用地的规定进行处置外,由协议监管单位对已减免或补助的费用予以追缴,并按监管协议约定追究改造主体的违约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对于2021年9月30日后竣工,符合“工改工”政策,获得认定的“工改工”项目,可申报本措施第五条中的竣工奖励,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奖补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每年1月份和7月份为集中申报期,逾期不予受理。本奖补措施如与区其他相关奖励补助政策重复的,则以本奖补措施为准,不进行重复补助。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区工信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制定申报指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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