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23 15:40:52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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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介机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选定为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供房屋、地籍调查、规划编制、文物调查、初步经济估算、经济测算、跟踪审计、动迁拆除(腾退、搬迁)、公证、设计、评估、造价咨询、测绘、监理、审计、法律、土地污染物调查、施工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机构选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中中介机构的选定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公开招标、比选、竞谈等合法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完成后,委托方与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介机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时、规范订立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中介机构应强化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中介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的法定资质,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均应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法定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同时,从事相关施工、作业类的中介机构还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工作人员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书。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之前应向委托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上岗证、工作人员证照、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及参与项目人员在该中介单位缴纳社保相关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提交委托方核验,并向委托方提交上述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备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涉及的拆迁公司还应将上述证件在项目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挂靠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或将合同义务全部、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转让、出借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妨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不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无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人员的;

(七)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30天以上或进度工期延误7天以上的;

(八)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中介机构未得到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

(九)出现以上相同或相近情形,委托方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无法完成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十)不履行本办法及现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介机构存在上述情形的,由委托方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将其纳入中介机构管理“黑名单”,由委托方启动退出机制。各中介机构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二)提供或散布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等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泄露委托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各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如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委托项目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移交,在相关项目结束后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材料归档后及时向委托方移交,如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或委托方因工作需要对各中介机构的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各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项目资料。

第十条 各中介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行政复议、诉讼及城市更新改造推进过程中相关争议的调处工作,按时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作证义务。

第十一条 若发生委托方与中介机构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中介机构应在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无条件将涉及项目的全部工作梳理、汇总后,交予委托方。相关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委托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承接相应工作。

第四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委托的拆迁公司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征地拆迁项目或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拆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拆迁公司在动迁过程中,发现拆迁范围内存在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坚决杜绝拆迁公司对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等违法建设情形置之不理、包庇、纵容甚至与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实施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拆迁公司在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前,应当采取安全有效措施保证拆除现场安全,并对工作人员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动迁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提前消除、妥善防范。在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切实减少对现场周边历史文化资源、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因拆迁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产生的责任由拆迁公司自行承担,委托方由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拆迁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拆迁公司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

尚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出现险情的,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已搬迁腾空房屋在未实施拆除前,拆迁公司应加强对该房屋的管理看护,张贴相应警示标志,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工作,避免无关人员进出房屋,杜绝任何利用已征收未拆除房屋营利的行为。对可能造成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制定并落实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未搬迁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因拆迁公司对拆迁现场房屋管理看护不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拆迁公司自行承担,委托方由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拆迁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拆迁公司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和有关标准,并按照《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昆政办〔2018〕27号)、《昆明市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攻坚作战方案》(昆政办笺〔2018〕118号)、《官渡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攻坚作战方案》等相关规定及要求落实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等各项环保措施。

第十七条 在拆迁工地正式移交相关部门之前,拆迁公司对拆迁工地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在工地上堆放其他无关物品、建盖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将工地对外租赁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回迁安置房实物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官政办通〔2021〕15号)文件规定的职能职责,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采取约谈、行政处罚、暂扣证照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委托方履行好项目业主职能职责,做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委托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负责解释。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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